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發布第31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重點分析秦家學濫伐林木刑事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2022.02

吳迪

2021年12月1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發布了秦家學濫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等七個案例作為指導案例,供在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本文特別針對秦家學濫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的具體內容分析如下:

秦家學濫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指導案例172號)

案件事實:保靖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保靖縣將以國營白雲山林場為核心的自然保護區評定為湖南白雲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其間,被告人秦家學於1998年承包了位於該縣毛溝鎮臥當村白雲山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土地坳”(地名)的山林,該林地位於公益林範圍內。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秦家學在沒有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情況下,採伐其承包該林地上的杉木林並銷售。經鑒定,秦家學共砍伐林木1010株,林木蓄積為153.3675立方米。在人民法院審理期間,根據相關部門的要求,秦家學預交補植複綠保證金66025元,保證履行補植複綠義務。

裁判結果:2018年8月3日,保靖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3125刑初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秦家學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並於判決生效後兩年內在湖南白雲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土地坳”栽植一年生杉樹苗5050株,存活率達到90%以上。

裁判理由:首先,白雲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位於中國十七個生物多樣性關鍵地區之一的武陵山區及酉水流域。被告人所承包、栽植並管理的樹木,已經成為白雲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森林資源的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被告人無證濫伐該樹木且數量巨大,其行為嚴重破壞了白雲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危及生物多樣性保護,使社會公共利益遭受到嚴重損害,性質上屬於一種侵權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第二,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民事訴訟,公益訴訟起訴人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受害人。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被告人承擔恢復原狀法律責任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予以支持。綜上,被告人秦家學違反森林法規定,無證濫伐白雲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的公益林,數量巨大,構成濫伐林木罪。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認罪,積極交納補植補綠的保證金66025元到法院的執行帳戶,有悔罪表現,應當從輕判處的辯護意見,予以採信,故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