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重点分析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2.02

吴迪

2021年12月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发布了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七个案例作为指导案例,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本文特别针对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具体内容分析如下:

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指导案例172号)

案件事实:保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保靖县将以国营白云山林场为核心的自然保护区评定为湖南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间,被告人秦家学于1998年承包了位于该县毛沟镇卧当村白云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土地坳”(地名)的山林,该林地位于公益林范围内。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秦家学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采伐其承包该林地上的杉木林并销售。经鉴定,秦家学共砍伐林木1010株,林木蓄积为153.3675立方米。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秦家学预交补植复绿保证金66025元,保证履行补植复绿义务。

裁判结果2018年8月3日,保靖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3125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家学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于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在湖南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土地坳”栽植一年生杉树苗5050株,存活率达到90%以上。

裁判理由:首先,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中国十七个生物多样性关键地区之一的武陵山区及酉水流域。被告人所承包、栽植并管理的树木,已经成为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被告人无证滥伐该树木且数量巨大,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危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害,性质上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第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公益诉讼起诉人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受害人。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承担恢复原状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综上,被告人秦家学违反森林法规定,无证滥伐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公益林,数量巨大,构成滥伐林木罪。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认罪,积极交纳补植补绿的保证金66025元到法院的执行账户,有悔罪表现,应当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