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經濟部修正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

2022.02

洪堃哲、顏伯軒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3日發布中企財字第11009005250號令,修正「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下稱「要點」)第11、12點規定。其中,為持續提供創業青年資金協助,爰修正要點第11點,於111年3月31日以前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且符合利息補貼規定者,可繼續享有期限最長達五年的利息補貼;另,為維護因故辦理停業之青創業者於原利息補貼期間復業後之補貼權益,爰修正要點第12點,增訂停業後於原利息補貼期間已辦具復業之業者,得向承貸金融機構申請恢復利息補貼至原補貼期限屆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