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保險集團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2022.02

張凱旋

2021年11月24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銀保監會》)公布了《保險集團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辦法》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保險集團公司、保險集團及保險集團成員公司定義:

保險集團公司,是指依法登記註冊並經銀保監會批准設立,名稱中具有“保險集團”或“保險控股”字樣,對保險集團成員公司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公司。保險集團是指保險集團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公司組成的企業集合,該企業集合中除保險集團公司外,有兩家以上子公司為保險公司且保險業務為該企業集合的主要業務。保險集團成員公司是指保險集團公司、保險集團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公司。

二、設立和許可

設立保險集團公司,可採取發起設立或更名設立兩種方式,應當報銀保監會審批,並具備一定的法定條件,包括但不限於:(一)投資人符合銀保監會規定的保險公司股東資質條件,股權結構合理,且合計至少控制兩家境內保險公司50%以上股權;(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億元人民幣;(三)具有符合銀保監會規定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四)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的組織機構、有效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等。

三、經營規則

保險集團公司的業務以股權投資及管理為主,保險集團公司開展重大股權投資應當使用自有資金,重大股權投資是指對被投資企業實施控制的投資行為。

保險集團公司可以投資下列保險類企業:(一)保險公司;(二)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三)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和保險公估機構;(四)銀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保險類企業。保險集團公司可以投資非保險類金融企業,但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境內非保險類金融企業重大股權投資的帳面餘額,合計不得超過集團上一年末合併淨資產的30%。保險集團公司可以投資辦法規定的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非金融類企業。保險集團公司可進行境外投資,但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境內子公司對境外主體重大股權投資的帳面餘額,合計不得超過集團上一年末合併淨資產的10%。

四、公司治理

保險集團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監管規定的要求,建立公司治理框架。保險集團公司應當具有簡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權結構。保險集團公司與其金融類子公司之間的股權控制層級原則上不得超過三級,與其非金融類子公司之間的股權控制層級原則上不得超過四級。保險集團成員公司之間原則上不得交叉持股,子公司及其他成員公司不得持有保險集團公司的股權。

五、非保險子公司管理

保險集團公司可以直接或間接投資非保險子公司,具體投資之非保險子公司類型包括:(一)主要為保險集團成員公司提供信息技術服務、審計、保單管理、巨災管理、物業等服務和管理的共用服務類子公司;(二)根據銀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規定開展重大股權投資設立的其他非保險子公司;(三)法律、行政法規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類子公司。

保險集團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對非保險子公司管理的權限、流程和責任,落實對非保險子公司管理的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