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025
臺灣內政部預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
為落實淨零轉型關鍵戰略,推動太陽光電再生能源利用,內政部預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下稱本草案),擬明定未來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之1條施行後,於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或改建時並符合規定情形之一者,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針對應設置建築物範圍、規模、發電設備裝置容量、免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情形,以及對於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之申請(參本草案第8條)
[1]
,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一、 適用本草案之建築類別(參本草案第2條):
本草案按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3之分類,除宗教、殯葬類及危險物品類建築物外,原則均應適用本草案之規定加裝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二、 裝設一定裝置容量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標準(參本草案第3條):
依本草案之規定,應依以下表之基準,於建築物新建、增建或改建時,每20平方公尺設置一瓩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且不限於裝設於屋頂:
情形 |
條件 |
設置瓩數之計算基準 |
新建建築物 |
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 |
新建建築物之建築面積 |
建築物增建或改建 |
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 |
變更之建築面積 |
增加或變更屋頂 |
增加之屋頂面積 |
三、 免裝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情形(參本草案第4、5、6條):
(一)受光條件導致每瓩全年發電量不足:建築物因受光條件而每瓩全年發電量不達下表情況,起造人經中央能源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出具發電量模擬評定報告書評定後,得免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地區 |
標準(度) |
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花蓮縣 |
543 度 |
臺東縣 |
579 度 |
其他直轄市、縣(市) |
625 度 |
(二)因建築物構造、使用用途特殊或其他情形,致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有困難,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認定者。
四、 本草案並明訂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和送電應檢附之文件(參本草案第8條):
申請階段 |
需檢附文件 |
建造執照 |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圖說,或受光不足評定報告,或減免設置證明文件。 |
使用執照 |
發電業工作許可證、自用發電設備工作許可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 |
用電設備 |
1.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2. 發電業執照、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影本 |
是以,於本草案正式施行後,建築物起造人應注意其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建築物是否依法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1] 300坪以上新建物須設太陽光電 擬排除宗教殯葬4類建築,中央通訊社(2025/2/23):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502230110.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