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025

台湾内政部预告「建筑物设置太阳光电发电设备标准」草案

 为落实净零转型关键战略,推动太阳光电再生能源利用,内政部预告「建筑物设置太阳光电发电设备标准」草案(下称本草案),拟明定未来再生能源发展条例第121条施行后,于建筑物之新建、增建或改建时并符合规定情形之一者,起造人应设置一定装置容量以上之太阳光电发电设备。针对应设置建筑物范围、规模、发电设备装置容量、免设置太阳光电发电设备之情形,以及对于建造执照及使用执照之申请(参本草案第8条) [1] ,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 适用本草案之建筑类别(参本草案第2条):

本草案按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3之分類,除宗教、殯葬類及危險物品類建築物外,原則均應適用本草案之規定加裝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二、 装设一定装置容量太阳光电发电设备之标准(参本草案第3条):

依本草案之规定,应依以下表之基准,于建筑物新建、增建或改建时,每20平方公尺设置一瓩的太阳光电发电设备,并且不限于装设于屋顶:

情形

条件

设置瓩数之计算基准

新建建筑物

建筑面积达1,000平方公尺

新建建筑物之建筑面积

建筑物增建或改建

建筑面积达1,000平方公尺

变更之建筑面积

增加或变更屋顶

增加之屋顶面积

 











 

三、免裝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情形(參本草案第456條):

(一)受光条件导致每瓩全年发电量不足:建筑物因受光条件而每瓩全年发电量不达下表情况,起造人经中央能源主管机关指定之机构出具发电量模拟评定报告书评定后,得免设置太阳光电发电设备。

地区

标准(度)

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园市、新竹县、新竹市、苗栗县、宜兰县、花莲县

543

台东县

579

其他直辖市、县(市)

625

 

(二)因建筑物构造、使用用途特殊或其他情形,致设置太阳光电发电设备有困难,并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出具证明文件认定者。

 

四、 本草案并明订申请建造执照、使用执照和送电应检附之文件(参本草案第8条):

申请阶段

需检附文件

建造执照

太阳光电发电设备图说,或受光不足评定报告,或减免设置证明文件。

使用执照

发电业工作许可证、自用发电设备工作许可函、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同意备案文件。

用电设备
检验送电

1.       建筑物使用执照影本

2.       发电业执照、自用发电设备登记证或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登记文件影本

 

是以,于本草案正式施行后,建筑物起造人应注意其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建筑物是否依法应设置太阳光电发电设备。


[1] 300坪以上新建物須設太陽光電 擬排除宗教殯葬4類建築,中央通訊社(2025/2/23):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502230110.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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