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2025

臺灣打詐四法系列文章 (三) ─ VASP的防詐義務

本所前於「 臺灣打詐四法系列文章(一)-打詐專法制定後,企業之協力義務與防制措施 」說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打詐專法」)已將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納管,並於今(2025)年1月發布之「臺灣虛擬資產服務商管制措施概覽」,提及打詐專法課予虛擬資產服務商(下稱「VASP」)應配合司法警察機關,建立聯防通報機制等防制詐欺之義務。

本文參照打詐專法及其授權之「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下稱「防詐辦法」),歸納VASP之防詐義務如下:

1. 加強客戶審查及執行帳戶管控措施
針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帳號,除應加強確認該客戶身分以外,VSAP亦得採取持續審查措施,並得執行暫停全部或部分交易功能、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等管控措施(下稱「帳號管控措施」)。(打詐專法第8條第1項後段;防詐辦法第13及25條參照)

2. 依照同業請求提供異常帳號相關資訊
VASP得以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受照會者接受之方式照會其他VASP,以取得該等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帳號之相關資訊。應注意的是,受照會者原則上應於5個營業日內提供照會資訊。(打詐專法第8條第2項;防詐辦法第14條)

3.  記錄保存
VASP依打詐專法對異常帳號執行帳號管控措施時,應以紙本或電子方式保存下列資料及交易紀錄,保存範圍包含:1)與確認客戶身分相關之所有紀錄,如身分證或類似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2)契約文件檔案;3)該帳號之所有異常交易紀錄及4)照會其他VASP所取得之資料及紀錄。(打詐專法第9條第1項;防詐辦法第24條參照)

4.  聯防機制
虛擬資產帳號一經通報為警示帳號者,VASP應立即查詢該帳號相關交易。若發現遭通報之帳號內虛擬資產已轉出,應將該筆轉出之資料通報予該筆虛擬資產轉入帳號所屬之VASP。
若民眾親自至任一家VASP告知其遭受詐騙時,VASP亦應瞭解詐騙事由及受騙之虛擬資產或款項流向等資訊,並協助受騙民眾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下稱「165專線」);如民眾係透過VASP客服告知遭受詐騙時,VASP應轉介民眾撥打165專線。(打詐專法第10條;防詐辦法第45-47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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