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2024
臺灣打詐四法系列文章 (二) ─ 打詐專法納管哪些廣告平臺?
2024.10
陳信宏、嵇珮晶、許芸瑋、劉乾緯
本所先前在「臺灣打詐四法系列文章 (一) ─ 打詐專法制定後,企業之協力義務與防制措施」中,提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打詐專法」)將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納管,要求「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適用本條例,共同協力執行數位經濟防詐措施。就「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臺業者」之計算基準,則授權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發部)訂定(打詐專法第27條第2項),並要求數發部公告符合一定規模之業者名單,且應定期檢討及適時調整(打詐專法第27條第3項)。
數發部於上個月公告《一定規模網路廣告平臺之計算基準》,為了集中管理效能,數發部參酌英國2023年線上安全法(Online Safety Act)對受監管之線上服務提供者設定門檻條件,即以風險為基礎概念納入「平臺被利用於刊登詐騙廣告之風險」及「我國使用者占比」二部分,作為一定規模之認定基準。此外,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 Act)超大型線上平臺與搜尋引擎之門檻,以及英國線上安全法大型線上服務之門檻,皆以該地區使用者數量約占該地區人口總數之比例,大於之百分之十作為計算基礎。考量我國市場與人口規模相對於歐盟、英國較小,爰以我國使用者數量於我國人口總數之占比大於百分之五為計算[1]。
數發部同時公告符合該標準之境外網路廣告平臺業者[2],經公告符合上述標準之業者,第一波有Google、Line、Meta、TikTok,上述業者所經營之平台共有Google、YouTube、LINE、Facebook、Instagram與TikTok,主要都是以社群為主之網路廣告平台,要求前開業者應於 2024 年 10 月 31 日前提報法律代表,及檢視其業務活動、營業或投資行為[3],為了建立詐騙廣告處理之溝通管道,在要求遞交之法律代表資料中包括法律代表的姓名、名稱、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等詳細資訊。如果符合標準之網路廣告平台未指定與提報法律代表,被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可開罰新台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緩,情節重大者,更可罰2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打詐專法第39條)。
須特別留意的是,一定規模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名單,仍會滾動式調整。主管機關未來會持續考量實務上詐欺風險變化,以及網路廣告平臺業者規模之更迭,與詐騙目標有轉移之可能性,及時檢討更新業者名單。此外,平臺使用者之統計,需倚賴客觀統計資料,主管機關未來也會參考國內外專業機構之資料庫、調查報告或委託專業機構定期調查之。因此,建議相關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縱使沒有在第一波之公告名單內,也應隨時關注數發部之監管動態。
[1] 數授產經字第 1134000734 號函令,訂定「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臺計算基準」,https://moda.gov.tw/press/bulletin/14158。
[2] 數授產經字第 11340007344 號函令,公告符合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臺之名單,https://moda.gov.tw/press/bulletin/14160。
[3] 數授產經字第 1134000735 號函令,公告符合一定規模之境外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於期限內提報法律代表及檢視其業務活動、營業或投資行為,https://moda.gov.tw/press/bulletin/1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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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內容僅供作參考且非為特定議題或具體個案之法律或專業建議。所有內容未必為最新法律及法規之發展,本所及其編輯群不保證內容之正確性,並明示聲明不須對任何人就信賴使用本網站上全部或部分之內容,而據此所為或經許可而為或略而未為之結果負擔任何及全部之責任。撰稿作者之觀點不代表本所之立場。如有任何建議或疑義,請與本所聯繫。
陳信宏、嵇珮晶、許芸瑋、劉乾緯
本所先前在「臺灣打詐四法系列文章 (一) ─ 打詐專法制定後,企業之協力義務與防制措施」中,提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打詐專法」)將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納管,要求「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適用本條例,共同協力執行數位經濟防詐措施。就「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臺業者」之計算基準,則授權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發部)訂定(打詐專法第27條第2項),並要求數發部公告符合一定規模之業者名單,且應定期檢討及適時調整(打詐專法第27條第3項)。
數發部於上個月公告《一定規模網路廣告平臺之計算基準》,為了集中管理效能,數發部參酌英國2023年線上安全法(Online Safety Act)對受監管之線上服務提供者設定門檻條件,即以風險為基礎概念納入「平臺被利用於刊登詐騙廣告之風險」及「我國使用者占比」二部分,作為一定規模之認定基準。此外,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 Act)超大型線上平臺與搜尋引擎之門檻,以及英國線上安全法大型線上服務之門檻,皆以該地區使用者數量約占該地區人口總數之比例,大於之百分之十作為計算基礎。考量我國市場與人口規模相對於歐盟、英國較小,爰以我國使用者數量於我國人口總數之占比大於百分之五為計算[1]。
數發部同時公告符合該標準之境外網路廣告平臺業者[2],經公告符合上述標準之業者,第一波有Google、Line、Meta、TikTok,上述業者所經營之平台共有Google、YouTube、LINE、Facebook、Instagram與TikTok,主要都是以社群為主之網路廣告平台,要求前開業者應於 2024 年 10 月 31 日前提報法律代表,及檢視其業務活動、營業或投資行為[3],為了建立詐騙廣告處理之溝通管道,在要求遞交之法律代表資料中包括法律代表的姓名、名稱、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等詳細資訊。如果符合標準之網路廣告平台未指定與提報法律代表,被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可開罰新台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緩,情節重大者,更可罰2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打詐專法第39條)。
須特別留意的是,一定規模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名單,仍會滾動式調整。主管機關未來會持續考量實務上詐欺風險變化,以及網路廣告平臺業者規模之更迭,與詐騙目標有轉移之可能性,及時檢討更新業者名單。此外,平臺使用者之統計,需倚賴客觀統計資料,主管機關未來也會參考國內外專業機構之資料庫、調查報告或委託專業機構定期調查之。因此,建議相關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縱使沒有在第一波之公告名單內,也應隨時關注數發部之監管動態。
[1] 數授產經字第 1134000734 號函令,訂定「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臺計算基準」,https://moda.gov.tw/press/bulletin/14158。
[2] 數授產經字第 11340007344 號函令,公告符合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臺之名單,https://moda.gov.tw/press/bulletin/14160。
[3] 數授產經字第 1134000735 號函令,公告符合一定規模之境外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於期限內提報法律代表及檢視其業務活動、營業或投資行為,https://moda.gov.tw/press/bulletin/1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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