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2025

台湾打诈四法系列文章 (三) ─ VASP的防诈义务

本所前于「 台湾打诈四法系列文章(一)-打诈专法制定后,企业之协力义务与防制措施 」说明《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下称「打诈专法」)已将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之事业纳管,并于今(2025)年1月发布之「台湾虚拟资产服务商管制措施概览」,提及打诈专法课予虚拟资产服务商(下称「VASP」)应配合司法警察机关,建立联防通报机制等防制诈欺之义务。

本文参照打诈专法及其授权之「金融机构及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之事业或人员防制诈欺犯罪危害应遵循事项办法」(下称「防诈办法」),归纳VASP之防诈义务如下:

1. 加强客户审查及执行帐户管控措施
针对疑似涉及诈欺犯罪之异常帐号,除应加强确认该客户身分以外,VSAP亦得采取持续审查措施,并得执行暂停全部或部分交易功能、拒绝建立业务关系或提供服务等管控措施(下称「帐号管控措施」)。(打诈专法第8条第1项后段;防诈办法第13及25条参照)

2. 依照同业请求提供异常帐号相关资讯
VASP得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受照会者接受之方式照会其他VASP,以取得该等疑似涉及诈欺犯罪之异常帐号之相关资讯。应注意的是,受照会者原则上应于5个营业日内提供照会资讯。(打诈专法第8条第2项;防诈办法第14条)

3. 记录保存
VASP依打诈专法对异常帐号执行帐号管控措施时,应以纸本或电子方式保存下列资料及交易纪录,保存范围包含:1)与确认客户身分相关之所有纪录,如身分证或类似之官方身分证明文件;2)契约文件档案;3)该帐号之所有异常交易纪录及4)照会其他VASP所取得之资料及纪录。(打诈专法第9条第1项;防诈办法第24条参照)

4. 联防机制
虚拟资产帐号一经通报为警示帐号者,VASP应立即查询该帐号相关交易。若发现遭通报之帐号内虚拟资产已转出,应将该笔转出之资料通报予该笔虚拟资产转入账号所属之VASP。
若民众亲自至任一家VASP告知其遭受诈骗时,VASP亦应了解诈骗事由及受骗之虚拟资产或款项流向等资讯,并协助受骗民众拨打165反诈骗咨询专线(下称「165专线」);如民众系透过VASP客服告知遭受诈骗时,VASP应转介民众拨打165专线。(打诈专法第10条;防诈办法第45-47条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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