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29, 2025
臺灣公平會附負擔許可電子業者與其供應鏈廠商聯合採購再生能源
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民國(下同)114年2月發布「事業因應環境永續涉及聯合行為之參考指引」,揭示綠色合作之潛在風險,並提供「事業自我評估檢查清單」,供企業進行內部檢視,並在必要時申請聯合行為例外許可
[1]
。同年11月,公平會對電子業者與其供應鏈廠商聯合採購再生能源之申請作成附負擔許可(參公聯字第114005號許可決定書,下稱「本許可」),為我國首例以環境永續為核心之聯合行為例外許可。
公平會認為,本聯合採購有助於提升購電雙方協商地位之對等性,吸引更多售電業者參與競爭,降低交易成本,促進再生能源可及性與使用率,並減少碳排放,有效提升電子產品之永續價值,進而促進市場競爭。此聯合採購屬於促進產業發展及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但書第8款所定例外許可條件(參本許可理由第三至五點)。
就競爭影響而言,公平會認為其聯合採購量相對於再生能源市場可交易量仍屬有限,售電或發電業者仍有多方選擇,未參與聯合之電子業者仍可在產品價格或品質上持續競爭,市場仍維持可競爭性(參本許可理由第二點)。
基於上述評估,公平會准予附負擔許可,許可期間為 5 年,自114年 12 月 1 日至 119 年 11 月 30 日止,並附加下列負擔:申請人不得分享或揭露採購敏感資訊及營運資訊;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從事其他聯合行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個別申請人退出,聯合行為主體如有變動應函報公平會;不得利用本許可限制個別申請人之採購數量,或禁止其自行採購;申請人應定期將本聯合行為執行情形及與購電合約等相關文件函報公平會(參本許可內容)。
本案於我國競爭法實務上具指標性意義。雖然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但書明列多項得申請例外許可之事由,涵蓋降低成本、改良品質、增進效率、共同研發、專業分工、對外貿易協調,乃至促進產業發展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等,惟實務上真正獲得公平會許可之聯合行為案件極為有限,過往多集中於合船進口大宗物資、航運業者聯合排班或售票,以及信用卡業務等特定產業模式。本件電子業者及其供應鏈聯合採購再生能源,則是公平會在關注環境永續議題後,首度以第15條第1項但書第8款作為例外許可基礎,明確肯認以永續發展為核心目的之聯合行為具其正當性。此一決定具高度示範意義,未來事業在推動綠色合作、循環經濟或供應鏈減碳過程中,若涉及競爭者間合作而存有競爭法疑慮,可積極運用公平會發布之「事業因應環境永續涉及聯合行為之參考指引」,透過自我評估並在必要時主動申請許可,以在合規前提下推動永續目標。
[1] 有關「事業因應環境永續涉及聯合行為之參考指引」之介紹,請參本所文章:臺灣公平會發布環境永續聯合行為指引,揭示綠色合作之潛在風險。
公平會認為,本聯合採購有助於提升購電雙方協商地位之對等性,吸引更多售電業者參與競爭,降低交易成本,促進再生能源可及性與使用率,並減少碳排放,有效提升電子產品之永續價值,進而促進市場競爭。此聯合採購屬於促進產業發展及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但書第8款所定例外許可條件(參本許可理由第三至五點)。
就競爭影響而言,公平會認為其聯合採購量相對於再生能源市場可交易量仍屬有限,售電或發電業者仍有多方選擇,未參與聯合之電子業者仍可在產品價格或品質上持續競爭,市場仍維持可競爭性(參本許可理由第二點)。
基於上述評估,公平會准予附負擔許可,許可期間為 5 年,自114年 12 月 1 日至 119 年 11 月 30 日止,並附加下列負擔:申請人不得分享或揭露採購敏感資訊及營運資訊;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從事其他聯合行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個別申請人退出,聯合行為主體如有變動應函報公平會;不得利用本許可限制個別申請人之採購數量,或禁止其自行採購;申請人應定期將本聯合行為執行情形及與購電合約等相關文件函報公平會(參本許可內容)。
本案於我國競爭法實務上具指標性意義。雖然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但書明列多項得申請例外許可之事由,涵蓋降低成本、改良品質、增進效率、共同研發、專業分工、對外貿易協調,乃至促進產業發展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等,惟實務上真正獲得公平會許可之聯合行為案件極為有限,過往多集中於合船進口大宗物資、航運業者聯合排班或售票,以及信用卡業務等特定產業模式。本件電子業者及其供應鏈聯合採購再生能源,則是公平會在關注環境永續議題後,首度以第15條第1項但書第8款作為例外許可基礎,明確肯認以永續發展為核心目的之聯合行為具其正當性。此一決定具高度示範意義,未來事業在推動綠色合作、循環經濟或供應鏈減碳過程中,若涉及競爭者間合作而存有競爭法疑慮,可積極運用公平會發布之「事業因應環境永續涉及聯合行為之參考指引」,透過自我評估並在必要時主動申請許可,以在合規前提下推動永續目標。
[1] 有關「事業因應環境永續涉及聯合行為之參考指引」之介紹,請參本所文章:臺灣公平會發布環境永續聯合行為指引,揭示綠色合作之潛在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