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29, 2025

台湾公平会附负担许可电子业者与其供应链厂商联合采购再生能源

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下称「公平会」)于民国(下同)114年2月发布「事业因应环境永续涉及联合行为之参考指引」,揭示绿色合作之潜在风险,并提供「事业自我评估检查清单」,供企业进行内部检视,并在必要时申请联合行为例外许可 [1] 。同年11月,公平会对电子业者与其供应链厂商联合采购再生能源之申请作成附负担许可(参公联字第114005号许可决定书,下称「本许可」),为我国首例以环境永续为核心之联合行为例外许可。
 
公平会认为,本联合采购有助于提升购电双方协商地位之对等性,吸引更多售电业者参与竞争,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再生能源可及性与使用率,并减少碳排放,有效提升电子产品之永续价值,进而促进市场竞争。此联合采购属于促进产业发展及经营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为,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5条第1项但书第8款所定例外许可条件(参本许可理由第三至五点)。
 
就竞争影响而言,公平会认为其联合采购量相对于再生能源市场可交易量仍属有限,售电或发电业者仍有多方选择,未参与联合之电子业者仍可在产品价格或质量上持续竞争,市场仍维持可竞争性(参本许可理由第二点)。
 
基于上述评估,公平会准予附负担许可,许可期间为 5 年,自114年 12 月 1 日至 119 年 11 月 30 日止,并附加下列负担:申请人不得分享或揭露采购敏感信息及营运信息;申请人不得利用本许可从事其他联合行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个别申请人退出,联合行为主体如有变动应函报公平会;不得利用本许可限制个别申请人之采购数量,或禁止其自行采购;申请人应定期将本联合行为执行情形及与购电合约等相关文件函报公平会(参本许可内容)。
 
本案于我国竞争法实务上具指标性意义。虽然公平交易法第15条第1项但书明列多项得申请例外许可之事由,涵盖降低成本、改良质量、增进效率、共同研发、专业分工、对外贸易协调,乃至促进产业发展或经营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为等,惟实务上真正获得公平会许可之联合行为案件极为有限,过往多集中于合船进口大宗物资、航运业者联合排班或售票,以及信用卡业务等特定产业模式。本件电子业者及其供应链联合采购再生能源,则是公平会在关注环境永续议题后,首度以第15条第1项但书第8款作为例外许可基础,明确肯认以永续发展为核心目的之联合行为具其正当性。此一决定具高度示范意义,未来事业在推动绿色合作、循环经济或供应链减碳过程中,若涉及竞争者间合作而存有竞争法疑虑,可积极运用公平会发布之「事业因应环境永续涉及联合行为之参考指引」,透过自我评估并在必要时主动申请许可,以在合规前提下推动永续目标。


[1] 有关「事业因应环境永续涉及联合行为之参考指引」之介绍,请参本所文章:台湾公平会发布环境永续联合行为指引,揭示绿色合作之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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