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27, 2025
修正健保法施行細則:取消健保停保及復保制度(臺灣)
衛生福利部於2024年12月23日修正施行《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下稱「施行細則」),刪除原施行細則有關健保停保與復保的相關規定。此次修正旨在符合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要求,進一步強化全民健康保險制度的合法性與公平性。修正後之施行細則亦設有過渡條款,以保障2024年12月22日(含)前已辦理停保之被保險人權益。
一、111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摘要
針對原施行細則第37條第1項第2款及第39條第1項第2款有關健保停保及復保制度的規定,憲法法庭認為,全民健康保險屬強制性之社會保險,具社會救助及風險分攤功能,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為依據,方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儘管該等規定在設置停保和復保條件時,並未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也未侵犯憲法第22條保障個人自主管理健康風險的權利,或憲法第15條對財產權的保護,且不違反憲法第7條所保障的平等權,但因未經法律明確授權,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故該規定應於該憲法法庭判決公告之日(即2022年12月23日)起屆滿兩年時,失其效力。
二、本次施行細則修正內容簡介
1. 刪除停保與復保相關規定
本次修正明確刪除原施行細則第37條至第39條有關健保停保及復保制度之規定。自2024年12月23日起,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不再受理停保申請。凡設有戶籍之國民,均應持續加保及繳納保險費,如在國外發生不可預期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可於當地醫療院所就醫,再檢具書據向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2. 調整榮民及榮民遺眷的保險資格
修正施行細則第16條,以配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等規定停止相關榮民權益時,原榮民及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應改以其他投保身份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3. 設立過渡性條款
本次修正新增施行細則第36-1條,規定若在2024年12月22日(含)之前已辦理停保的民眾,得於該日以前辦理復保,並依原施行細則之規定補繳保險費;於2024年12月23日(含)以後,停保期限始屆至者,應於返國之日依原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註銷停保、復保或補充保險費之計收,復保後不再允許停保1 。此外,政府駐外人員及其隨行配偶與子女,應於返國當日辦理復保,且復保後不再允許停保。
一、111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摘要
針對原施行細則第37條第1項第2款及第39條第1項第2款有關健保停保及復保制度的規定,憲法法庭認為,全民健康保險屬強制性之社會保險,具社會救助及風險分攤功能,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為依據,方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儘管該等規定在設置停保和復保條件時,並未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也未侵犯憲法第22條保障個人自主管理健康風險的權利,或憲法第15條對財產權的保護,且不違反憲法第7條所保障的平等權,但因未經法律明確授權,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故該規定應於該憲法法庭判決公告之日(即2022年12月23日)起屆滿兩年時,失其效力。
二、本次施行細則修正內容簡介
1. 刪除停保與復保相關規定
本次修正明確刪除原施行細則第37條至第39條有關健保停保及復保制度之規定。自2024年12月23日起,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不再受理停保申請。凡設有戶籍之國民,均應持續加保及繳納保險費,如在國外發生不可預期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可於當地醫療院所就醫,再檢具書據向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2. 調整榮民及榮民遺眷的保險資格
修正施行細則第16條,以配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等規定停止相關榮民權益時,原榮民及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應改以其他投保身份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3. 設立過渡性條款
本次修正新增施行細則第36-1條,規定若在2024年12月22日(含)之前已辦理停保的民眾,得於該日以前辦理復保,並依原施行細則之規定補繳保險費;於2024年12月23日(含)以後,停保期限始屆至者,應於返國之日依原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註銷停保、復保或補充保險費之計收,復保後不再允許停保1 。此外,政府駐外人員及其隨行配偶與子女,應於返國當日辦理復保,且復保後不再允許停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