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27, 2025

修正健保法施行细则:取消健保停保及复保制度(台湾)

卫生福利部于2024年12月23日修正施行《全民健康保险法施行细则》(下称「施行细则」),删除原施行细则有关健保停保与复保的相关规定。此次修正旨在符合宪法法庭111年宪判字第19号判决要求,进一步强化全民健康保险制度的合法性与公平性。修正后之施行细则亦设有过渡条款,以保障2024年12月22日(含)前已办理停保之被保险人权益。

一、111年宪判字第19号判决摘要

针对原施行细则第37条第1项第2款及第39条第1项第2款有关健保停保及复保制度的规定,宪法法庭认为,全民健康保险属强制性之社会保险,具社会救助及风险分摊功能,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应有法律或法律明确授权的命令为依据,方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尽管该等规定在设置停保和复保条件时,并未违反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也未侵犯宪法第22条保障个人自主管理健康风险的权利,或宪法第15条对财产权的保护,且不违反宪法第7条所保障的平等权,但因未经法律明确授权,仍违反法律保留原则,故该规定应于该宪法法庭判决公告之日(即2022年12月23日)起届满两年时,失其效力。

二、本次施行细则修正内容简介

1. 删除停保与复保相关规定

本次修正明确删除原施行细则第37条至第39条有关健保停保及复保制度之规定。自2024年12月23日起,中央健康保险署(下称「健保署」)不再受理停保申请。凡设有户籍之国民,均应持续加保及缴纳保险费,如在国外发生不可预期紧急伤病或紧急分娩,可于当地医疗院所就医,再检具书据向健保署各分区业务组申请核退自垫医疗费用。

2. 调整荣民及荣民遗眷的保险资格

修正施行细则第16条,以配合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根据《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条例》等规定停止相关荣民权益时,原荣民及荣民遗眷之家户代表应改以其他投保身份参加全民健康保险。

3. 设立过渡性条款

本次修正新增施行细则第36-1条,规定若在2024年12月22日(含)之前已办理停保的民众,得于该日以前办理复保,并依原施行细则之规定补缴保险费;于2024年12月23日(含)以后,停保期限始届至者,应于返国之日依原施行细则之规定办理注销停保、复保或补充保险费之计收,复保后不再允许停保1 。此外,政府驻外人员及其随行配偶与子女,应于返国当日办理复保,且复保后不再允许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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