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通传会放宽电视节目广告之限制

2023.10

庄薇馨、江晓萱

依照修正前的「电视节目广告区隔与置入性行销及赞助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第15条第2项之规定,电视事业于运动赛事或艺文活动节目画面中,得出现赞助者之产品、服务、事业、机关(构)、团体、个人之名称、标识、商标、品牌或相关附属图案,其大小不得超过频道事业之标识。业者转播国内外运动赛事及艺文活动,除有助活络产业发展,尚可提升国民对国家文化认同及向心力,惟实务上,电视事业于运动赛事或艺文活动节目制作成本高、电视业者转播运动赛事及艺文活动之著作权费用不菲,往往需仰赖企业赞助,才能顺利完成节目拨放。然而,因法规对电视节目广告限制,难以凸显赞助者宣传其品牌或商誉之效果,导致赞助者投放广告兴趣不高。因此,通传会为鼓励体育赛事与艺文活动之发展,于112年9月6日正式修正通过本办法第15条第2项内容,放宽运动赛事或艺文活动节目广告限制,并表示:「只要赞助者讯息未遮盖或影响赛事或活动之进行,放宽其大小为画面二分之一、并于进场、转场、暂停、休息等适当时机得为全画面呈现。」

再者,依照新增订之本办法第15条第3项,电视节目赞助者讯息之呈现次数应符合比例原则及不得影响视听众权益,每次不超过三秒钟及不得搭配声音,以降低赞助资讯呈现时间过长,影响收视之困扰,保障视听众权益。除上开修正内容外,另建议电视节目广告赞助商于投放广告时,应一并留意本办法或其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法规限制,例如业者产品服务涉及烟酒或药品等,仍受有投放广告之特别限制。其他相关资讯,详参通传会112年9月6日之公告内容,网址:https://reurl.cc/l7pWaq


本网站上所有资料内容(「内容」)均属理慈国际科技法律事务所所有。本所保留所有权利,除非获得本所事前许可外,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方式重制、下载、散布、发行或移转本网站上之内容。

所有内容仅供作参考且非为特定议题或具体个案之法律或专业建议。所有内容未必为最新法律及法规之发展,本所及其编辑群不保证内容之正确性,并明示声明不须对任何人就信赖使用本网站上全部或部分之内容,而据此所为或经许可而为或略而未为之结果负担任何及全部之责任。撰稿作者之观点不代表本所之立场。如有任何建议或疑义,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