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017

養子女於收養關係全部終止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回復為子女出生登記時原本應從之姓

2017.01.09

闕立婷  律師

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月9日以法律字第10603500120號函釋(下稱本號函釋)指出,養子女於收養關係全部終止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回復為子女出生登記時原本應從之姓。
 
本號函釋指出按民法第1059條規定,子女僅能從父姓或母姓,乃考量身分法因具公益性,故民法親屬編對於婚姻及家庭制度多設有強制規定,與財產法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允許原則上由當事人依其意思而發生法律效力有所不同。倘任意允許依當事人個案需求而破壞「父母子女稱姓不得出現父母姓氏以外第三姓氏(包括父母姓氏以外之祖父姓)」之原則,恐將造成法制上之紊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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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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