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2025
體育賽事畫面著作權保護法律問題分析
隨著體育產業與數字經濟的深度融合,體育賽事畫面的商業價值日益凸顯,但其著作權保護問題卻長期存在法律爭議。從直播權歸屬、短視頻二次創作到平臺責任認定,司法實踐中湧現出大量糾紛。本文結合《著作權法》與《體育法》的修訂背景,通過典型案例分析,探討體育賽事畫面著作權保護的法律難點與解決路徑。
一、體育賽事畫面的法律定性爭議
體育賽事畫面能否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核心在於其獨創性的認定。
(一)獨創性標準的爭議
“類電作品”到“視聽作品”的轉變:202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修改為“視聽作品”,擴大了保護範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曾認為,奧運會、CBA等大型賽事節目因在鏡頭切換、剪輯編排、解說設計等方面體現創作者個性,符合視聽作品的獨創性要求。
司法實踐的分歧:早期司法判決曾對獨創性標準存在分歧。例如,新浪訴鳳凰網案中,二審法院認為中超賽事畫面缺乏獨創性,但再審法院認為,為了向觀眾傳遞比賽的現場感,呈現足球競技的對抗性、故事性,涉案賽事節目在製作過程中大量運用了鏡頭技巧、蒙太奇手法和剪輯手法,在機位的拍攝角度、鏡頭的切換、拍攝場景與對象的選擇、拍攝畫面的選取、剪輯、編排以及畫外解說等方面均體現了攝像、編導等創作者的個性選擇和安排,故具有獨創性,進而推翻二審法院結論,認定其符合類電作品標準。
(二) 鄰接權的補充保護
廣播組織對賽事首次傳播享有鄰接權,禁止未經許可的轉播、錄製及信息網絡傳播。因此,傳播賽事畫面需同時取得著作權人(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的雙重許可。
二、侵權行為類型與司法認定
(一) 直接侵權行為
直播與點播:未經許可實時轉播或提供賽事回放可能構成對廣播權或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
短視頻片段使用:自行剪輯賽事片段並發佈可能構成侵權。此類行為通常難以滿足合理使用條件(如“適當引用”),因可能影響原作品正常使用。
(二) 平臺責任的認定
避風港原則的例外:平臺若對侵權內容主動推薦、設置專區或從中直接獲利,則可能被認定存在主觀過錯。例如,嗶哩嗶哩因設置CBA專區、誘導用戶上傳賽事視頻,被CBA公司起訴索賠4.06億元。
三、典型案例分析
(一) CBA訴嗶哩嗶哩案:高額索賠與懲罰性賠償
案情概要:嗶哩嗶哩未經授權提供2019-2020年賽季CBA賽事點播服務,涉及221場比賽視頻。CBA公司主張其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索賠4.06億元,其中包含2倍懲罰性賠償。
本案目前僅有關於管轄權的裁決,並未有針對實質請求內容進行判斷的公開法院判決。然依據原告訴請內容可推斷本案可能的裁判焦點:(1)獨創性認定:法院需判斷CBA賽事畫面是否構成視聽作品。(2)平臺責任:嗶哩嗶哩的專區設置與用戶誘導行為是否構成教唆侵權。(3)賠償計算:基於新《著作權法》,法院可能參照許可費基數適用懲罰性賠償。
意義:此案是我國體育版權索賠金額最高的案件,雖尚未有最終判決,但也部分體現了新法對惡意侵權的震懾意圖。
(二) 成都中院CBA賽事轉播侵權案:類電作品保護的司法確認
案情概要:成都寶迅球公司未經許可在網絡實時轉播CBA賽事,法院認定賽事畫面符合類電作品獨創性要求,判賠50萬元。
裁判要點:(1)法院首先認為涉案賽事節目製作過程必然要求主創人員根據創作意圖和對賽事節目製作播出要求的理解作出一系列個性化的選擇和安排,反映了製作者的獨特構思,具有智力創造性,故涉案賽事節目具有獨創性,符合類電作品的獨創性要求。(2)此外,涉案籃球賽事在網絡上傳播的事實足以證明其已經通過數字信息技術在相關介質上加以固定並進行複製和傳播,滿足“攝製在一定介質上”的要求。因此,被告的同步轉播行為直接侵害原告著作權。該案進一步鞏固了體育賽事畫面作為視聽作品的司法保護路徑。
四、法律修訂對體育賽事保護的影響
(一) 《著作權法》的突破
懲罰性賠償機制:著作權侵權案件中,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賠償上限提升至500萬元,針對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並可疊加1-5倍懲罰性賠償。
作品定義擴展:除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修改為“視聽作品”,並新增第九項“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為體育賽事、遊戲畫面等新型內容,增加法律保護的彈性空間。
(二) 《體育法》的局限與進步
新增音視頻保護條款:2023年實施的《體育法》第52條明確禁止以營利為目的傳播體育賽事現場音視頻,但缺乏具體實施細則。
合同約束的強化:賽事組織者可通過門票條款限制觀眾拍攝,違約者承擔民事責任。
五、現存問題與完善建議
(一) 法律適用的模糊性:體育賽事畫面獨創性標準仍依賴個案判斷,需通過司法解釋統一“最低限度獨創性”要求。
(二) 平臺責任的細化:應明確“應知”情形的認定標準,例如熱播期內容推薦、技術屏蔽措施等。
(三) 合理使用規則的完善:針對賽事集錦、新聞報道中的片段使用,需制定更具體的合理使用例外條款。
綜上所述,體育賽事畫面著作權保護是平衡產業發展與知識產權創新的關鍵議題。隨著《著作權法》與《體育法》的修訂,司法實踐逐漸向權利人傾斜,但仍需通過細則完善與技術治理,構建更清晰的法律框架。未來,平臺合規義務的強化與懲罰性賠償的落地,將成為遏制侵權的核心抓手。
一、體育賽事畫面的法律定性爭議
體育賽事畫面能否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核心在於其獨創性的認定。
(一)獨創性標準的爭議
“類電作品”到“視聽作品”的轉變:202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修改為“視聽作品”,擴大了保護範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曾認為,奧運會、CBA等大型賽事節目因在鏡頭切換、剪輯編排、解說設計等方面體現創作者個性,符合視聽作品的獨創性要求。
司法實踐的分歧:早期司法判決曾對獨創性標準存在分歧。例如,新浪訴鳳凰網案中,二審法院認為中超賽事畫面缺乏獨創性,但再審法院認為,為了向觀眾傳遞比賽的現場感,呈現足球競技的對抗性、故事性,涉案賽事節目在製作過程中大量運用了鏡頭技巧、蒙太奇手法和剪輯手法,在機位的拍攝角度、鏡頭的切換、拍攝場景與對象的選擇、拍攝畫面的選取、剪輯、編排以及畫外解說等方面均體現了攝像、編導等創作者的個性選擇和安排,故具有獨創性,進而推翻二審法院結論,認定其符合類電作品標準。
(二) 鄰接權的補充保護
廣播組織對賽事首次傳播享有鄰接權,禁止未經許可的轉播、錄製及信息網絡傳播。因此,傳播賽事畫面需同時取得著作權人(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的雙重許可。
二、侵權行為類型與司法認定
(一) 直接侵權行為
直播與點播:未經許可實時轉播或提供賽事回放可能構成對廣播權或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
短視頻片段使用:自行剪輯賽事片段並發佈可能構成侵權。此類行為通常難以滿足合理使用條件(如“適當引用”),因可能影響原作品正常使用。
(二) 平臺責任的認定
避風港原則的例外:平臺若對侵權內容主動推薦、設置專區或從中直接獲利,則可能被認定存在主觀過錯。例如,嗶哩嗶哩因設置CBA專區、誘導用戶上傳賽事視頻,被CBA公司起訴索賠4.06億元。
三、典型案例分析
(一) CBA訴嗶哩嗶哩案:高額索賠與懲罰性賠償
案情概要:嗶哩嗶哩未經授權提供2019-2020年賽季CBA賽事點播服務,涉及221場比賽視頻。CBA公司主張其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索賠4.06億元,其中包含2倍懲罰性賠償。
本案目前僅有關於管轄權的裁決,並未有針對實質請求內容進行判斷的公開法院判決。然依據原告訴請內容可推斷本案可能的裁判焦點:(1)獨創性認定:法院需判斷CBA賽事畫面是否構成視聽作品。(2)平臺責任:嗶哩嗶哩的專區設置與用戶誘導行為是否構成教唆侵權。(3)賠償計算:基於新《著作權法》,法院可能參照許可費基數適用懲罰性賠償。
意義:此案是我國體育版權索賠金額最高的案件,雖尚未有最終判決,但也部分體現了新法對惡意侵權的震懾意圖。
(二) 成都中院CBA賽事轉播侵權案:類電作品保護的司法確認
案情概要:成都寶迅球公司未經許可在網絡實時轉播CBA賽事,法院認定賽事畫面符合類電作品獨創性要求,判賠50萬元。
裁判要點:(1)法院首先認為涉案賽事節目製作過程必然要求主創人員根據創作意圖和對賽事節目製作播出要求的理解作出一系列個性化的選擇和安排,反映了製作者的獨特構思,具有智力創造性,故涉案賽事節目具有獨創性,符合類電作品的獨創性要求。(2)此外,涉案籃球賽事在網絡上傳播的事實足以證明其已經通過數字信息技術在相關介質上加以固定並進行複製和傳播,滿足“攝製在一定介質上”的要求。因此,被告的同步轉播行為直接侵害原告著作權。該案進一步鞏固了體育賽事畫面作為視聽作品的司法保護路徑。
四、法律修訂對體育賽事保護的影響
(一) 《著作權法》的突破
懲罰性賠償機制:著作權侵權案件中,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賠償上限提升至500萬元,針對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並可疊加1-5倍懲罰性賠償。
作品定義擴展:除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修改為“視聽作品”,並新增第九項“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為體育賽事、遊戲畫面等新型內容,增加法律保護的彈性空間。
(二) 《體育法》的局限與進步
新增音視頻保護條款:2023年實施的《體育法》第52條明確禁止以營利為目的傳播體育賽事現場音視頻,但缺乏具體實施細則。
合同約束的強化:賽事組織者可通過門票條款限制觀眾拍攝,違約者承擔民事責任。
五、現存問題與完善建議
(一) 法律適用的模糊性:體育賽事畫面獨創性標準仍依賴個案判斷,需通過司法解釋統一“最低限度獨創性”要求。
(二) 平臺責任的細化:應明確“應知”情形的認定標準,例如熱播期內容推薦、技術屏蔽措施等。
(三) 合理使用規則的完善:針對賽事集錦、新聞報道中的片段使用,需制定更具體的合理使用例外條款。
綜上所述,體育賽事畫面著作權保護是平衡產業發展與知識產權創新的關鍵議題。隨著《著作權法》與《體育法》的修訂,司法實踐逐漸向權利人傾斜,但仍需通過細則完善與技術治理,構建更清晰的法律框架。未來,平臺合規義務的強化與懲罰性賠償的落地,將成為遏制侵權的核心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