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2026

金管會放寬特殊情境下股東會視訊會議之限制條件(臺灣)

過去我國公司法原則上要求股東會應以實體方式召開,公司如欲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須先於章程中訂明。嗣因民國(下同)110年COVID-19疫情期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曾以臨時措施開放部分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下稱「公開發行公司」)得以視訊輔助方式召開股東會。其後,為因應未來可能再度發生此等特殊情況,我國於110年12月修訂公司法第172條之2,明定於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下合稱「特殊情境」)下,經經濟部公告後,公司得不經章程訂明,即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

惟考量公開發行公司股東人數眾多,如有經營權爭議之公司採用視訊股東會,相關爭議恐影響層面甚廣。因此,金管會於111年增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下稱「股務處理準則」)第44條之11,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採視訊股東會或視訊輔助股東會者,該次視訊股東會不得有董事、監察人之選任或解任議案;該次視訊輔助股東會如涉有董事、監察人選任議案者,候選人人數不得超過應選席次,且不得有董事、監察人之解任議案。此外,該次視訊股東會不得有公司法第185條、第316條等所定涉及公司重要財產讓與、受讓、解散、合併或分割等重大決議事項。

近期,金管會考量公開發行公司於發生公司法第172條之2第1項但書所定特殊情境時,如仍受有前述董事、監察人選任或解任議案之限制,恐致公司無法如期召開股東會,進而影響公司正常運作。因此,金管會於115年3月24日增訂股務處理準則第44條之11第3項,放寬相關限制,明定公開發行公司於依公司法第172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因特殊情境經經濟部公告得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者,該次股東會亦得辦理董事、監察人之選任或解任議案。

惟須注意,該次股東會之召開仍應依股務處理準則第44條之9第3項規定,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並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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