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2026

金管会放宽特殊情境下股东会视讯会议之限制条件(台湾)

过去我国公司法原则上要求股东会应以实体方式召开,公司如欲以视讯方式召开股东会,须先于章程中订明。嗣因民国(下同)110年COVID-19疫情期间,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曾以临时措施开放部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下称「公开发行公司」)得以视讯辅助方式召开股东会。其后,为因应未来可能再度发生此等特殊情况,我国于110年12月修订公司法第172条之2,明定于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下合称「特殊情境」)下,经经济部公告后,公司得不经章程订明,即以视讯方式召开股东会。

惟考量公开发行公司股东人数众多,如有经营权争议之公司采用视讯股东会,相关争议恐影响层面甚广。因此,金管会于111年增订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准则(下称「股务处理准则」)第44条之11,规定公开发行公司采视讯股东会或视讯辅助股东会者,该次视讯股东会不得有董事、监察人之选任或解任议案;该次视讯辅助股东会如涉有董事、监察人选任议案者,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席次,且不得有董事、监察人之解任议案。此外,该次视讯股东会不得有公司法第185条、第316条等所定涉及公司重要财产让与、受让、解散、合并或分割等重大决议事项。

近期,金管会考量公开发行公司于发生公司法第172条之2第1项但书所定特殊情境时,如仍受有前述董事、监察人选任或解任议案之限制,恐致公司无法如期召开股东会,进而影响公司正常运作。因此,金管会于115年3月24日增订股务处理准则第44条之11第3项,放宽相关限制,明定公开发行公司于依公司法第172条之2第1项但书规定,因特殊情境经经济部公告得以视讯方式召开股东会者,该次股东会亦得办理董事、监察人之选任或解任议案。

惟须注意,该次股东会之召开仍应依股务处理准则第44条之9第3项规定,经董事会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并经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之决议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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