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负责任的台湾公司治理 2025年银行全面采行责任地图

2024.03

黄郁婷、黄信维

为促进我国银行业形塑诚信经营文化、建置以责任为基础之公司治理架构,以及强化高阶管理人员之问责,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促请中华民国银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参酌英国「高阶管理人员制度」(Senior Managers Regime)订定「银行业导入责任地图制度自律规范」(下称「自律规范」),并自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自律规范主要规定简述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自律规范之适用对象为董事长与高阶管理人员(自律规范第3条)。「高阶管理人员」系指负责银行所分配之关键职责,且就有关业务或管理活动具备决策权之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副总经理、总行各部门主管等(自律规范第4条)。

二、当责原则

董事长与高阶管理人员应秉持诚信与当责原则,清楚了解自身须负责之业务与所对应之权责,并对其银行业务经营管理相关之行为负责。银行须确保至少一名高阶管理人员可清楚了解自身对以下各项「高阶管理职能」所应负起之责任,包括:董事长职能、总经理职能、总稽核职能、总机构法令遵循主管职能、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专责主管职能、资讯安全长职能、风险管理单位主管职能、会计/财务主管职能、总行业务部门主管职能及其他银行认为亦应列入高阶管理人员之关键职责等(自律规范第5条)。

三、责任地图架构与执行

银行应透过「责任地图」记录银行管理与治理架构之整体样貌,包括:(1)公司治理架构图、(2)权责分配表及(3)内部呈报流程图;且银行于编制责任地图时,宜使阅读者容易理解,并确保权责内容之一致(自律规范第9条)。再者,银行应要求高阶管理人员于新任或权责内容异动时出具「责任声明书」,明确载明高阶管理人员之(1)个人资料、(2)职能与权责及(3)同意声明等内容;高阶管理人员应分别签署以示同意责任声明书之各项内容(自律规范第10条)。

银行应循四阶段办理、执行责任地图机制,包括:(一)「定责」,即梳理治理架构与业务经营之高阶管理职能与总体责任,以协助厘清权责;(二)「当责」,使高阶管理人员得透过责任地图了解其肩负之责任范围,并评估所需资源是否充足;(三)「问责」,当银行之业务或管理发生重大违失时,应启动问责程序以分析事件之根本原因,并了解对应该缺失行为之被问责对象;及(四)「究责」,经前述问责程序后,银行应评估被问责对象是否已克尽督导或管理之责,并衡酌违失情况以续行究责程序(自律规范第6条)。

四、问责委员会

董事会应负责督导责任地图之执行、确认应当责之高阶管理人员责任,以确保责任地图之有效性,并得授权其辖下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银行之营运、决策(自律规范第7条)。银行应于董事会辖下设置「问责委员会」或指定既有委员会负责问责事宜,以推动责任地图之运作。问责委员会应遵循:(一)存在利害关系之委员应回避讨论与表决;(二)被问责人员如为董事长或具董事身分,须纳入独立董事意见及(三)决议结果应提报董事会核准或备查等事项(自律规范第8条)。

五、责任地图维运

银行应建立完善之权责交接制度,俾使相关高阶管理人员及其管理或监督者,均得清楚知悉其所承担之总体责任;且银行应将相关交接或内部会议之纪录留存至少五年(自律规范第11条)。再者,银行应每年维护,并妥善留存现行版之责任地图与责任声明书相关文件与纪录,如有异动或有应再行签署责任声明书之情形,除应于合理期限内完成更新外,相关文件与纪录应至少留存五年(自律规范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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