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首部「营养专法」施行,传播不实健康饮食消息最高可罚30万元

2024.02

蔡毓贞、黄信维

研究显示,不当饮食与生活型态为最主要的非传染病的致因。为有效预防及控制非传染病,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于2013年发布「2013年至2020年预防控制非传染病行动计画」(Global Action Plan for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Non-communicable Diseases 2013-2020),期共同于2025年前实现该计画提出之自愿性目标,包括遏止糖尿病及肥胖盛行率之上升、降低30%食盐摄取量、降低非传染病早发性死亡率25%等,并订有每日蔬果与盐之摄取量、制定国家政策以降低行销具特定成分食品(例如饱和脂肪、反式脂肪、游离糖(free sugars)或盐)对儿童之影响等25项监测指标。

目前日本、韩国、美国及其他先进国家,已就人民营养状况监测、健康饮食环境改善、营养及健康饮食教育之提升等,制定营养及健康饮食相关法律规范。我国虽已有营养师法、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及学校卫生法,惟各该法律之规范对象为营养师、食品业者等,故于2023年12月15日通过之《营养及健康饮食促进法》(下称「本法」),即为我国首部针对改善人民饮食及营养问题所订定之专法。本法以卫生福利部(下称「卫福部」)为中央主管机关,除制定各项措施以建构健康饮食支持环境、提升人民营养与健康饮食知能外,针对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传播不实之营养及健康饮食消息,且未于限期内改正者,最高可处新台币30万元罚锾,并得按次处罚至改正为止。本法四大规范面项及相关罚则如下:

一、完备行政支持系统

为提供国民健康饮食的选择机会、确保饮食资讯的正确与透明、系统性推动营养及健康饮食教育及营造健康饮食的正向文化,本法明定中央、地方主管机关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职责与权限(本法第3条、第4条及第5条),并得由经地方主管机关指定之营养相关专业单位于社区宣导营养及健康饮食(本法第6条)。卫福部应邀集民间团体、专家学者、食品业者及农产业者代表召开「营养咨询会」(本法第7条)及逐年编列预算办理本法相关之促进及卫教宣导工作(本法第8条),以完备行政支持系统。

二、确保营养及健康饮食

卫福部应建置、维护「食品营养成分资料库」(本法第9条),并依性别、年龄、怀孕及生产等拟订「人民营养及饮食建议摄取基准」,且考量人民宗教信仰、区域及文化差异提出饮食建议(本法第10条)。卫福部亦得提出营养强化建议,并鼓励食品业者于食品中添加特定营养成分(本法第12条)。此外,政府机关订定社会救助计画与办理补助时,应将营养问题纳入考量(本法第11条)。

三、建构健康饮食支持环境

政府机关应辅导食品业者生产以在地农产品为主原料之食品(本法第13条)、卫福部与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推行并鼓励将营养及健康饮食教育纳入医护、公共卫生、长照、托育及教保在职训练或继续教育课程(本法第14条);政府机关、行政法人、公立学校、幼儿园及公营事业机构等办理活动或会议、采购物品应纳入健康饮食之考量(本法第15条),以营造健康饮食支持环境。主管机关得奖励政府机关、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长期照顾服务机构、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法人及团体等建构健康饮食环境(本法第16条)。本法另指出,父母或其他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者,应提供符合其营养需求之饮食(本法第17条),且幼儿园及高中以下学校供售饮品及点心应依相关法令之供售原则或范围办理(本法第18条)。

四、推动营养及健康饮食教育

政府机关、行政法人、公立学校、幼儿园、公营事业机构、医疗机构、护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长期照顾服务机构、托育机构、法人及团体应鼓励办理营养及健康饮食教育(本法第19条、第20条及第21条);卫福部应将营养及健康饮食教育纳入医事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长期照顾服务机构、托育机构、各级学校、幼儿园及收容、安置及矫正机构等之辅导项目(本法第22条)。

五、罚则

本法第23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传播不实之营养及健康饮食消息。违反此规定,有影响人民健康之虞者,县市主管机关应令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可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至改正为止(本法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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