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得委託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相關事業為之(台灣)

2018.1.11
江雅婷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民國107年1月11日作成金管證券字第1070300104號函令(下稱本號函令)指出,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得以委任方式委託經核准辦理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相關事業為之。

本號函令指出:華僑及外國人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投資證券,得以委任方式委託經金管會核准辦理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信託業、期貨經理事業及證券經紀商為之。惟仍應遵守「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及「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此外,欲經營華僑及外國人以外幣全權委託投資外幣計價證券之業者,應先經中央銀行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