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得委托经金管会核准办理全权委托投资业务之证券投资相关事业为之(台湾)

2018.1.11
江雅婷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于民国107年1月11日作成金管证券字第1070300104号函令(下称本号函令)指出,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得以委任方式委托经核准办理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之证券投资相关事业为之。

本号函令指出:华侨及外国人依「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投资证券,得以委任方式委托经金管会核准办理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之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信托业、期货经理事业及证券经纪商为之。惟仍应遵守「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管理办法」及「期货经理事业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办理。此外,欲经营华侨及外国人以外币全权委托投资外币计价证券之业者,应先经中央银行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