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中國大陸)

張凱旋 律師

2021年5月11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公佈了《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辦法》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相關概念的界定

理財業務是指理財公司接受投資者委託,按照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的投資策略、風險承擔和收益分配方式,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理財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以及銀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主要從事理財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理財產品是指理財公司按照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投資者支付收益、不保證本金支付和收益水準的非保本理財產品。

理財產品銷售包括面向投資者開展的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活動:(一)以展示、介紹、比較單只或多隻理財產品部分或全部特徵資訊並直接或間接提供認購、申購、贖回服務等方式宣傳推介理財產品;(二)提供單只或多隻理財產品投資建議;(三)為投資者辦理理財產品認購、申購和贖回;(四)銀保監會認定的其他業務活動。從事以上部分或全部業務活動的機構為理財產品銷售機構。理財產品銷售機構中從事以上部分或全部業務活動的人員為理財產品銷售人員。

二、理財產品銷售機構

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包括:(一)銷售本公司發行理財產品的理財公司;(二)接受理財公司委託銷售其發行理財產品的代理銷售機構,包括其他理財公司,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機構。

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應當持續具備相關財務、公司治理等條件。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代理銷售理財產品。理財產品銷售機構不得以理財名義或使用“理財”字樣開展其他金融產品銷售業務活動。

理財公司應審慎選擇代理銷售機構,履行管理責任,至少每年對代理銷售機構開展一次規範性評估。代理銷售機構總部應當對擬銷售的理財產品開展盡職調查,並承擔審批職責。代理銷售機構總部和理財公司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代理銷售合作協定,並在合作協定簽訂1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並於每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分別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本機構理財產品銷售合作情況年度報告。

三、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

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應當具備並有效執行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制度,制定與本機構發展戰略相適應的產品准入、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業務操作、資金清算、客戶服務、資訊披露、合作機構管理、人員及行為管理、投訴和應急處理、保密管理等制度,及時評估和完善相關制度,確保制度有效性。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應當指定專門部門和人員負責對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並確保該部門和人員獨立、有效履行職責。

四、理財產品銷售管理

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及其銷售人員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不得有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財產品、虛假宣傳、誇大業績、預測業績、宣傳預期收益率等行為。

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應當對非機構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持續評估,制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確定風險承受能力等級,建立將投資者和理財產品進行匹配的方法。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及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識別客戶身份。

理財產品銷售協定生效後,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監管規定和理財產品投資協定、銷售協定的約定,辦理理財產品的認(申)購、贖回,不得擅自拒絕接受投資者的認(申)購、贖回申請。

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應當做好投資者持續資訊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一)及時向投資者告知認(申)購、贖回理財產品的確認日期、確認份額和金額等資訊;(二)定期向投資者提供其所持有的理財產品基本資訊,及時向投資者告知對其決策有重大影響的資訊。

五、銷售人員管理

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理財產品銷售人員的上崗資格、持續培訓、資訊公示與查詢核實等制度,確保理財產品銷售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監管規定,充分瞭解理財產品的法律關係、交易結構、主要風險及風險管控方式,遵守行為準則和職業道德標準。

理財產品銷售人員應當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從事金融工作1年以上;(四)具備良好的誠信記錄及職業操守;(五)熟悉理財業務活動及理財產品銷售相關的法律法規;(六)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六、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

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在銷售產品過程中,應當對投資者身份資訊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結合非機構投資者年齡、地區和行業背景,充分瞭解投資者基本資訊、收入來源、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標和風險偏好等,嚴謹客觀實施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審慎使用評估結果。根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把合適的理財產品銷售給合適的投資者。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真實提供資訊,自主作出認(申)購和贖回等決定,獨立對銷售檔進行簽字確認,自主承擔投資風險。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收集、使用個人資訊,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遵循正當、必要的原則,保證資訊採集、處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七、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理財公司與代理銷售機構合作,理財公司應當按照登記要求,向全國銀行業理財資訊登記系統登記。提供理財產品銷售結算資金劃轉結算等服務的機構應當將理財產品銷售結算資金的交易情況及時向全國銀行業理財資訊登記系統進行登記和更新,確保登記資訊真實、準確和完整。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應當在全國銀行業理財資訊登記系統登記本機構理財產品銷售人員資訊並及時更新,確保登記資訊真實、準確和完整。

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除依照《辦法》進行處罰外,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