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預告「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修正草案(台灣)

洪堃哲 律師、楊宜蓁 律師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0年6月29日預告修正「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草案,並將名稱修正為「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以下簡稱草案)。

本次修正內容,包含檢討空氣品質惡化預警機制、應變措施啟動時機與強化緊急應變防制作為等事項,並納入空氣品質惡化期間禁止行為等。其中一大修正重點,即是將舊規定下之各等級警告區域管制要領刪除,改為各類別等級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區域應採行之應變防制措施(草案附件二)與得採行之應變防制措施(草案附件三),區別出直轄縣市機關必要採行之措施、與得依區域特性參考納入之區域防制措施。

對於民間工商廠業者而言,本草案須注意之修正要點如下:

一、應採行之應變防制措施-明訂燃煤機組、石化業、鋼鐵業及公民營焚化廠之強制減排降載規範:

依草案附件二第二點,燃煤火力發電機組、燃煤汽電共生機組、石化業、鋼鐵冶煉業及公民營焚化廠均為指定配合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空污等級達到「中級預警」以上時,主管機關即應執行強制性降載減排百分之十,至達到輕度、中度、重度嚴重惡化警告等級要求時,則分別應降載減排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三十及百分之四十。

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等級 燃煤火力發電機組 燃煤汽電共生機組 石油煉製及石油化工製造業 鋼鐵冶煉業 公民營焚化廠  
初級預警  –  –  –  –  –  
中級預警  10%  10%  10%  10%  10%  
輕度嚴重惡化  20%  20%  15%  15%  15%  
中度嚴重惡化  30%  30%  20%  20%  20%  
重度嚴重惡化  40%  40%  25%  25%  25%  

依草案附件二第四點及說明,考量公私場所有可能因為一貫化製程等現實因素,若未能依上列規範設置或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措施,公私場所得提出替代之減量方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

二、得採行之應變防制措施-針對燃油及燃氣火力發電廠、蒸氣產生裝置及其他十一種行業之減排降載規範:

依草案附件三,主管機關得於中級預警且預測未來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之趨勢時,提前要求燃油及燃氣火力發電廠降載減排百分之五;至輕度嚴重惡化以上,地方主管機關得視轄區產業排放特性,要求具蒸氣產生裝置之公私場所,及十一種行業等對象,實際排放削減量達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及百分之四十以上,並納入空氣污染防制計畫。

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等級 燃油及燃氣火力發電廠 蒸氣產生裝置 金屬基本工業、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化學材料製造業、農藥製造業、化學製品製造業、橡膠製品製造業、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紙漿及造紙業、製粉業、碾米業及大型連續操作之焚化爐
初級預警  –  –  –
中級預警  5%  –  –
輕度嚴重惡化  10%  10%  10%
中度嚴重惡化  20%  20%  20%
重度嚴重惡化  40%  40%  40%

依母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5條之罰則,民間工商廠業者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4條授權訂定之緊急防制辦法者,最高得處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工或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