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介紹(台灣)

蔡毓貞 律師、翁任慧實習 律師

為因應數位科技及網路之快速發展,行政院於2021年4月8日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4月12日送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法新增9條、修正37條、刪除3條,是近20年來最大幅度的調整。修正草案總說明明白指出本次修法是為了因應數位科技與網路快速發展而調整現行著作權之規範,包括因應資訊科技之應用而修正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之定義、為符合契約自由及產業需求而修正著作財產權歸屬規定、為促進著作流通利用而修正著作人格權規定,以及因應網路及數位時代需求,增修著作財產權限制規定,分別說明如下:

一、因應資訊科技之應用而修正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之定義

現有法規下,同一內容以網路播出屬「公開傳輸」,以電視台播出屬「公開播送」,同時播出相同內容卻產生不同著作權利,造成困擾。本次草案中,第3條第6款「公開播送」改為「以有線、無線之廣播或其他類似之方法」,納入網路播送,並加入「同時」二字以強調為即時、線性之行為;第9款「公開傳輸」則強調須滿足「時間及地點」兩條件(包含可即時收看並可隨時回看、重播之網路直播),即以用戶可否自由選擇觀看時、地明確兩種權利之分別。此外,因用戶可選擇獲得著作之時間及地點,故寄送電子報亦屬「公開傳輸」。

二、為符合契約自由及產業需求而修正著作財產權歸屬規定

為符合契約自由原則,使雙方約定更有彈性,本次修法調整第11條「職務著作」及第12條「出資聘人」之著作財產權歸屬選擇。職務著作(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除可約定著作財產權全部歸雇用人、受雇人享有,並且「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即亦得約定雙方各享有部分權利,或由第三人享有。出資聘人中,受聘人無論為自然人或法人,出資人均得約定自身為著作人(無特別約定時以受聘人為著作人);於「以受聘人為著作人」之情形,其權利歸屬與職務著作相同,可以彈性約定。另外,若為修法前已完成之著作,則維持其原有權利歸屬,不受修法影響。

三、為促進著作流通利用而修正著作人格權規定 

因表演通常係在已公開發表之前提下進行,並無公開發表與否問題,故修法後第15條排除表演人之「公開發表權」,另修正法條文字,僅限「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始具公開發表之權利。本次亦修訂第27條,使著作人僅專有其「未公開發表」之美術、攝影著作之「公開展示權」(若已於網路公開放上自己之美術、攝影著作,則不得主張仍享有公開展示權)。 

 四、因應網路及數位時代需求,修訂著作財產權限制規定

 本次修法擴大利用行為及利用者之範圍、得利用之各類著作財產權。較重要者包括:第55條,非營利性活動若「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即得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劇團義演播放音樂伴奏、學校於課間播放音樂),若「使用個人私有設備於…開放空間…舉辦…個人身心健康目的之活動」而為前述行為(如民眾攜帶家中 CD 播放機在公園健身時播放音樂伴奏)或再公開傳達他人公開播送之著作(如於廣場播放電視台直播球賽),則不須支付報酬即得為之,然皆不得公開播送,以免過度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第55條之1,使用「通常家用接收設備」亦不須支付報酬即得再公開傳達他人公開播送之著作(如小吃店、美容院播放電視節目),但不含公開傳輸之著作。

本次並增訂「遠距教學」、「國家圖書館數位典藏」、「典藏機構指引目的」等合理使用規定:

(一) 第46條,學校得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再公開傳達」予有學籍且有選課之人接收(如視訊上課、給予學生教學影片使學生自選時間觀看);第46條之1,非營利性之課程平臺、教育機構等可主張法定授權,「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後即可利用他人著作於課程中,如為營利性則仍須取得授權。

(二) 第48條,無法在市場以合理管道取得時,典藏機構得因避免毀損或遺失,「重製或散布」其收藏之著作;國家圖書館基於文化保存目的,得重製「依法應送存之資料」、「政府機關於網路上向公眾提供之資料」;於一定情形下,典藏機構並得將前述重製之著作,於館內提供閱覽。

(三) 第48條之2,非營利典藏機構於必要範圍內,得將著作以「適當之縮圖」(如美術、攝影著作縮小以低解析度提供)、「摘要」(如摘要語文著作)、「少量片段」(如重製音樂、錄音或視聽著作之少量片段,實務需求約十五秒鐘)等指引方式,提供公眾於網路瀏覽,且不限於機構本身收藏之著作。但不得提供公眾下載或進行其他利用,然若著作保護期間已屆滿,任何人即得自由利用。

此次並修正著作財產權限制之要件,刪除「在合理範圍內」六字,使多項條文不須再依現行第65條第2項規定檢視,僅須符合各自條文內容即可利用。

五、小結

本次修正草案因應數位科技發展及市場需求,調整多類著作財產權之定義,修訂權利歸屬規定,修改著作人格權規定,並放寬利用限制。除修訂前述四面向外,亦有修正錄音著作權利、強制授權、質權、損害賠償及刑事責任等部分,使法規更符合時代所需並擴大彈性空間,方便民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