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思想與概念之指示,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人仍應為將該概念行諸於「表達」之人(台灣)

2017.11.9
洪堃哲 律師

智慧財產法院於民國106年11月9日以106年度民專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思想與概念性質上屬公共資產,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本號判決事實為原告承包列車真空馬桶系統,將原廠之馬桶平面與立體圖面提供予被告請其依該圖繪製馬桶外罩,後因應客戶之要求,原告於圖面上手繪之S形曲線及手寫註記「側面看,直線變曲線設計」之設計圖寄給被告,要求被告繪製並施工,但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將持系爭訂購單馬桶外罩之設計(下稱系爭馬桶外罩),經申請並取得系爭專利,故提起訴訟要求移轉系爭專利登記並確認相關設計圖之著作權為原告所有。

本號判決先認定兩造已約定因系爭馬桶外罩所生之智慧財產權歸屬於原告,則原告自為有權就系爭專利提出專利申請之人,故原告自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陳正雄將系爭專利移轉登記與己,此部分主張合法有據。

然而,就著作權部分,縱使原告曾對被告提供「側面看,直線變曲線設計」之指示,然該等內容在著作權法領域中均為思想、概念屬公共資產,不受著作權保護。實際上既為將該概念行諸於「表達」之人,自應以被告為著作人,故相關設計圖雖因合約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原告所有,而著作人格權依法不能讓與,因此若出資人欲藉由契約約定同時取得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契約條款用語須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才行,若僅約定「享有智慧『財產權』」,自僅會取得著作「財產權」,而不包括著作「人格權」。是著作人格權仍屬被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