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思想与概念之指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人仍应为将该概念行诸于「表达」之人(台湾)

2017.11.9
洪堃哲 律师

智慧财产法院于民国106年11月9日以106年度民专上字第14号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思想与概念性质上属公共资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本号判决事实为原告承包列车真空马桶系统,将原厂之马桶平面与立体图面提供予被告请其依该图绘制马桶外罩,后因应客户之要求,原告于图面上手绘之S形曲线及手写注记「侧面看,直线变曲线设计」之设计图寄给被告,要求被告绘制并施工,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持系争订购单马桶外罩之设计(下称系争马桶外罩),经申请并取得系争专利,故提起诉讼要求移转系争专利登记并确认相关设计图之著作权为原告所有。

本号判决先认定双方已约定因系争马桶外罩所生之知识产权归属于原告,则原告自为有权就系争专利提出专利申请之人,故原告自得依不当得利规定请求陈正雄将系争专利移转登记与己,此部分主张合法有据。

然而,就著作权部分,纵使原告曾对被告提供「侧面看,直线变曲线设计」之指示,然该等内容在著作权法领域中均为思想、概念属公共资产,不受著作权保护。实际上既为将该概念行诸于「表达」之人,自应以被告为著作人,故相关设计图虽因合约约定著作财产权归属于原告所有,而著作人格权依法不能让与,因此若出资人欲藉由契约约定同时取得著作财产权及著作人格权,契约条款用语须约定「以出资人为『著作人』」才行,若仅约定「享有智慧『财产权』」,自仅会取得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格权」。是著作人格权仍属被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