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2024
臺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修正
2024.01
莊薇馨、郭彥含
立法院於2023年11月21日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修正案,新修正條文於12月6日經總統公布,將自2024年2月1日施行。簡要摘要本次修正內容如下,供相關業者參考:
1. 配合「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之廢止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之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金融服務業」中之電子票證業,修正為電子支付業(即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之電子支付機構)。
2. 針對未成立同業公會之金融服務業,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增訂授權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公會團體」擬訂其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原則,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以強化業者自律及法遵。
3. 原則上有關爭議處理機構及其人員對所知悉金融消費爭議的資料及評議過程,除法規另有規定或經爭議雙方同意外,應保守秘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然而,為協助消費者選擇往來之金融服務業者,本次修法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增訂第3項規定,要求爭議處理機構應定期揭露金融服務業申訴及評議案件之統計資料。
莊薇馨、郭彥含
立法院於2023年11月21日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修正案,新修正條文於12月6日經總統公布,將自2024年2月1日施行。簡要摘要本次修正內容如下,供相關業者參考:
1. 配合「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之廢止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之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金融服務業」中之電子票證業,修正為電子支付業(即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之電子支付機構)。
2. 針對未成立同業公會之金融服務業,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增訂授權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公會團體」擬訂其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原則,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以強化業者自律及法遵。
3. 原則上有關爭議處理機構及其人員對所知悉金融消費爭議的資料及評議過程,除法規另有規定或經爭議雙方同意外,應保守秘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然而,為協助消費者選擇往來之金融服務業者,本次修法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增訂第3項規定,要求爭議處理機構應定期揭露金融服務業申訴及評議案件之統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