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2024
台湾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修正
2024.01
庄薇馨、郭彦含
立法院于2023年11月21日三读通过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修正案,新修正条文于12月6日经总统公布,将自2024年2月1日施行。简要摘要本次修正内容如下,供相关业者参考:
1. 配合「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之废止及「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之修正,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第3条「金融服务业」中之电子票证业,修正为电子支付业(即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电子支付机构)。
2. 针对未成立同业公会之金融服务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第11-1条增订授权由主管机关指定之「公会团体」拟订其业务人员酬金制度应遵行原则,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定,以强化业者自律及法遵。
3. 原则上有关争议处理机构及其人员对所知悉金融消费争议的资料及评议过程,除法规另有规定或经争议双方同意外,应保守秘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第1项、第2项规定)。然而,为协助消费者选择往来之金融服务业者,本次修法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增订第3项规定,要求争议处理机构应定期揭露金融服务业申诉及评议案件之统计资料。
庄薇馨、郭彦含
立法院于2023年11月21日三读通过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修正案,新修正条文于12月6日经总统公布,将自2024年2月1日施行。简要摘要本次修正内容如下,供相关业者参考:
1. 配合「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之废止及「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之修正,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第3条「金融服务业」中之电子票证业,修正为电子支付业(即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电子支付机构)。
2. 针对未成立同业公会之金融服务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第11-1条增订授权由主管机关指定之「公会团体」拟订其业务人员酬金制度应遵行原则,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定,以强化业者自律及法遵。
3. 原则上有关争议处理机构及其人员对所知悉金融消费争议的资料及评议过程,除法规另有规定或经争议双方同意外,应保守秘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第1项、第2项规定)。然而,为协助消费者选择往来之金融服务业者,本次修法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增订第3项规定,要求争议处理机构应定期揭露金融服务业申诉及评议案件之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