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025
臺灣公平會裁罰生技醫療業者限制產品轉售價格
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民國(下同)114年2月24日作成公處字第114011號處分,認定某生物科技公司(下稱「被處分人」)限制其交易相對人關節內注射劑產品之轉售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本案被處分人透過契約條款要求其經銷商需與其討論市場訂價,並以拒絕供貨之手段強制經銷商遵循特定價格與醫院議價,實質剝奪下游經銷商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且無法證明其行為具有促進競爭之正當理由,故公平會認定違法,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並命其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
公平會調查發現,被處分人於110年6月30日與檢舉人簽訂商品經銷合約,雙方約定由檢舉人於特定醫院體系銷售關節內注射劑產品。檢舉人於112年3月25日向被處分人訂購產品,並同時向醫院報價。然而,被處分人接獲訂單後,以檢舉人未事前討論與醫院之報價為由,援引雙方經銷合約第14條第4項「為因應市場狀況,本產品之市場訂價或調整,應與乙方先行討論後再發行」之約定,拒絕供貨,並要求檢舉人以特定價格與醫院重行議價。
公平會進一步調查指出,被處分人在關節內注射劑市場具有相當的市場地位與影響力。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之關節內注射劑健保支付資料,被處分人之市場占有率約達25%,在國內約10餘家銷售同類產品的業者中穩居第二位,且與其他競爭者的占有率差距達10%以上。此外,前三大業者市占率合計超過70%,該產品市場呈現寡占結構。公平會認定被處分人憑藉此一市場地位,足以對下游經銷商施加實質影響力,特別是在被處分人作為檢舉人案關產品唯一供應來源的情況下,其限制轉售價格的行為已實質減損市場競爭機制與經銷商自主定價能力,影響市場價格競爭,而被處分人亦未能證明其行為符合公平法第19條第1項但書之正當理由,故其行為已構成限制轉售價格之違法行為,裁處罰鍰,並命其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
公平會調查發現,被處分人於110年6月30日與檢舉人簽訂商品經銷合約,雙方約定由檢舉人於特定醫院體系銷售關節內注射劑產品。檢舉人於112年3月25日向被處分人訂購產品,並同時向醫院報價。然而,被處分人接獲訂單後,以檢舉人未事前討論與醫院之報價為由,援引雙方經銷合約第14條第4項「為因應市場狀況,本產品之市場訂價或調整,應與乙方先行討論後再發行」之約定,拒絕供貨,並要求檢舉人以特定價格與醫院重行議價。
公平會進一步調查指出,被處分人在關節內注射劑市場具有相當的市場地位與影響力。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之關節內注射劑健保支付資料,被處分人之市場占有率約達25%,在國內約10餘家銷售同類產品的業者中穩居第二位,且與其他競爭者的占有率差距達10%以上。此外,前三大業者市占率合計超過70%,該產品市場呈現寡占結構。公平會認定被處分人憑藉此一市場地位,足以對下游經銷商施加實質影響力,特別是在被處分人作為檢舉人案關產品唯一供應來源的情況下,其限制轉售價格的行為已實質減損市場競爭機制與經銷商自主定價能力,影響市場價格競爭,而被處分人亦未能證明其行為符合公平法第19條第1項但書之正當理由,故其行為已構成限制轉售價格之違法行為,裁處罰鍰,並命其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