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026
臺灣《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及其相關子法正式施行(上)
為配合《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下稱「外送專法」)之施行,勞動部於2026年6月26日發布〈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施行細則〉(下稱「外送專法施行細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經濟補償辦法〉(下稱「外送員終止契約經濟補償辦法」)及〈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外送服務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三項子法,就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業者之管理進一步訂定具體規範。前開三項子法與外送專法均已於2026年7月21日開始施行。
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之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下稱「外送服務契約」),應符合前開外送服務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如外送服務契約之約定條款有違反不得記載事項者,該約定條款無效,而應記載事項縱未記載於契約中,仍構成契約內容(外送專法第4條第3項)。本文謹就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說明如下:
一、 基本報酬保障
外送員每筆訂單所獲得之基本報酬,不得低於依該筆訂單之外送服務期間,按比例換算每小時最低工資之1.25倍(金額先計算至小數第2位,再無條件進位至小數第1位),且不得低於新台幣45元之保障金額。前開基本報酬之法定計算基準將隨每小時最低工資之調升而相應提高,保障金額亦將由勞動部依每小時最低工資調升比例公告調整(外送專法第5條第1、2項及外送專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
所謂「每筆訂單之外送服務期間」,係指自外送員接受外送平臺業者提供之每筆訂單時起,至完成該筆訂單時止之期間 [1] ;其中,每筆訂單限於包含一個取件地點及一個送達地點(外送專法第3條第7款及第13款)。換言之,外送員接受外送平臺安排之疊單、合併派單或順路配送時,仍應就各筆訂單分別計算其外送服務期間及應得報酬,而不得將多筆訂單合併視為一筆訂單計算基本報酬,以確保每筆訂單均享有法定基本報酬保障。
此外,外送服務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亦要求外送平臺業者將取消訂單之報酬保障納入外送服務契約。如外送訂單因消費者失聯,或消費者、商家臨時取消訂單等不可歸責於外送員之情形而未能完成,外送員仍可獲得不低於「實際已提供外送服務之時間」,除以「六十分鐘」再乘以「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之一點二五倍」之報酬(外送服務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壹、二、[五]點)。
二、 派單資訊透明化
外送平臺業者於提供訂單予外送員時,應明確告知訂單之預估報酬、取送商品地點及其他相關重要資訊(外送專法第6條)。詳言之,外送平臺業者應分別揭露基本報酬及獎金;「取送商品地點」則應揭露至地址、樓層及抵達區域,或提供其他足以識明送達地點之資訊。此外,外送平臺業者亦應告知外送員由具公信力之地圖應用程式計算之行車路線、預估行車里程及訂單預估完成時間等重要資訊(外送專法施行細則第7條至第9條)。
換言之,外送專法施行細則施行後,外送員於決定是否接受訂單前,即可依外送平臺業者揭露之派單資訊,預先評估訂單報酬、配送距離及是否包含「上樓服務」等事項,再自行決定是否接受訂單,使外送員得在充分掌握重要訂單資訊之情形下作成接單決定。
三、 禁止轉嫁給予消費者之運費優惠及客訴費用差額
為明確區分外送員報酬與外送平臺業者自行提供之行銷優惠,勞動部規定,外送服務契約不得約定由外送員負擔外送平臺業者提供之各項運費優惠,或自外送員報酬中予以扣減。舉凡運費折抵、餐點折扣、達一定金額免運費、限期商品優惠、平臺會員福利及其他類似之運費減免措施,均屬勞動部例示不得轉由外送員負擔之運費優惠類型(外送服務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貳、四點)。
此外,針對消費者選擇以現金支付訂單,而由外送員代為收取貨款之情形,如消費者就該筆訂單客訴外送員有找付金錢短少或拒絕給付之情形,勞動部亦規定,外送服務契約不得約定外送平臺業者得未經調查,即逕將費用差額轉由外送員負擔,或自其報酬中扣減抵償(外送服務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貳、五點)。
四、 禁止拒單或下線之停權
配合外送專法明文保障外送員之上下線自由及拒單權(外送專法第11條),勞動部進一步規定,外送服務契約不得約定外送平臺業者得強制外送員上線接單,亦不得約定外送員如拒絕接單或選擇下線,外送平臺業者得予以停權、終止契約或為其他不利對待(外送服務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貳、九點)。
五、 不得約定競業禁止條款
勞動部規定,外送服務契約不得約定禁止外送員與其他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服務契約(外送服務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貳、十點)。因此,外送員原則上得同時與不同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服務契約,而不受單一外送平臺業者之競業限制。惟如外送員同時註冊並使用多家外送平臺提供接單服務,仍應注意同時接單是否可能造成訂單配送逾時或其他履約問題,以免無法確實履行其與各外送平臺業者間之契約義務。
整體而言,外送專法及相關子法透過基本報酬保障、派單資訊揭露、禁止轉嫁行銷優惠成本、保障拒單及上下線自由等規範,強化外送員於外送服務關係中之權益保障,並對外送平臺業者之契約內容及營運管理方式設下明確界線。值得持續觀察的是,外送平臺業者是否可能透過調漲外送費用或平臺服務費等方式,因應新增之法令遵循及營運成本,使部分成本最終反映於消費者。另一方面,外送平臺之派單、報酬及獎勵機制通常高度仰賴演算法運作,而相關演算法亦可能實質影響外送員之接單機會及所得報酬。因此,未來是否有必要在兼顧外送平臺業者營業秘密及技術資訊保護之前提下,進一步就可能影響派單、報酬或外送員權益之重要演算法運作原則,建立適度之資訊揭露或說明機制,以提升外送平臺管理機制之透明度,亦將是後續值得關注之法制發展。
[1] 依外送專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外送服務期間之最小計算單位為分鐘;未滿1分鐘者,30秒以上計為1分鐘,未滿30秒者不計。
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之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下稱「外送服務契約」),應符合前開外送服務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如外送服務契約之約定條款有違反不得記載事項者,該約定條款無效,而應記載事項縱未記載於契約中,仍構成契約內容(外送專法第4條第3項)。本文謹就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說明如下:
一、 基本報酬保障
外送員每筆訂單所獲得之基本報酬,不得低於依該筆訂單之外送服務期間,按比例換算每小時最低工資之1.25倍(金額先計算至小數第2位,再無條件進位至小數第1位),且不得低於新台幣45元之保障金額。前開基本報酬之法定計算基準將隨每小時最低工資之調升而相應提高,保障金額亦將由勞動部依每小時最低工資調升比例公告調整(外送專法第5條第1、2項及外送專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
所謂「每筆訂單之外送服務期間」,係指自外送員接受外送平臺業者提供之每筆訂單時起,至完成該筆訂單時止之期間 [1] ;其中,每筆訂單限於包含一個取件地點及一個送達地點(外送專法第3條第7款及第13款)。換言之,外送員接受外送平臺安排之疊單、合併派單或順路配送時,仍應就各筆訂單分別計算其外送服務期間及應得報酬,而不得將多筆訂單合併視為一筆訂單計算基本報酬,以確保每筆訂單均享有法定基本報酬保障。
此外,外送服務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亦要求外送平臺業者將取消訂單之報酬保障納入外送服務契約。如外送訂單因消費者失聯,或消費者、商家臨時取消訂單等不可歸責於外送員之情形而未能完成,外送員仍可獲得不低於「實際已提供外送服務之時間」,除以「六十分鐘」再乘以「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之一點二五倍」之報酬(外送服務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壹、二、[五]點)。
二、 派單資訊透明化
外送平臺業者於提供訂單予外送員時,應明確告知訂單之預估報酬、取送商品地點及其他相關重要資訊(外送專法第6條)。詳言之,外送平臺業者應分別揭露基本報酬及獎金;「取送商品地點」則應揭露至地址、樓層及抵達區域,或提供其他足以識明送達地點之資訊。此外,外送平臺業者亦應告知外送員由具公信力之地圖應用程式計算之行車路線、預估行車里程及訂單預估完成時間等重要資訊(外送專法施行細則第7條至第9條)。
換言之,外送專法施行細則施行後,外送員於決定是否接受訂單前,即可依外送平臺業者揭露之派單資訊,預先評估訂單報酬、配送距離及是否包含「上樓服務」等事項,再自行決定是否接受訂單,使外送員得在充分掌握重要訂單資訊之情形下作成接單決定。
三、 禁止轉嫁給予消費者之運費優惠及客訴費用差額
為明確區分外送員報酬與外送平臺業者自行提供之行銷優惠,勞動部規定,外送服務契約不得約定由外送員負擔外送平臺業者提供之各項運費優惠,或自外送員報酬中予以扣減。舉凡運費折抵、餐點折扣、達一定金額免運費、限期商品優惠、平臺會員福利及其他類似之運費減免措施,均屬勞動部例示不得轉由外送員負擔之運費優惠類型(外送服務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貳、四點)。
此外,針對消費者選擇以現金支付訂單,而由外送員代為收取貨款之情形,如消費者就該筆訂單客訴外送員有找付金錢短少或拒絕給付之情形,勞動部亦規定,外送服務契約不得約定外送平臺業者得未經調查,即逕將費用差額轉由外送員負擔,或自其報酬中扣減抵償(外送服務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貳、五點)。
四、 禁止拒單或下線之停權
配合外送專法明文保障外送員之上下線自由及拒單權(外送專法第11條),勞動部進一步規定,外送服務契約不得約定外送平臺業者得強制外送員上線接單,亦不得約定外送員如拒絕接單或選擇下線,外送平臺業者得予以停權、終止契約或為其他不利對待(外送服務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貳、九點)。
五、 不得約定競業禁止條款
勞動部規定,外送服務契約不得約定禁止外送員與其他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服務契約(外送服務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貳、十點)。因此,外送員原則上得同時與不同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服務契約,而不受單一外送平臺業者之競業限制。惟如外送員同時註冊並使用多家外送平臺提供接單服務,仍應注意同時接單是否可能造成訂單配送逾時或其他履約問題,以免無法確實履行其與各外送平臺業者間之契約義務。
整體而言,外送專法及相關子法透過基本報酬保障、派單資訊揭露、禁止轉嫁行銷優惠成本、保障拒單及上下線自由等規範,強化外送員於外送服務關係中之權益保障,並對外送平臺業者之契約內容及營運管理方式設下明確界線。值得持續觀察的是,外送平臺業者是否可能透過調漲外送費用或平臺服務費等方式,因應新增之法令遵循及營運成本,使部分成本最終反映於消費者。另一方面,外送平臺之派單、報酬及獎勵機制通常高度仰賴演算法運作,而相關演算法亦可能實質影響外送員之接單機會及所得報酬。因此,未來是否有必要在兼顧外送平臺業者營業秘密及技術資訊保護之前提下,進一步就可能影響派單、報酬或外送員權益之重要演算法運作原則,建立適度之資訊揭露或說明機制,以提升外送平臺管理機制之透明度,亦將是後續值得關注之法制發展。
[1] 依外送專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外送服務期間之最小計算單位為分鐘;未滿1分鐘者,30秒以上計為1分鐘,未滿30秒者不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