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026
台湾《外送员权益保障及外送平台管理法》及其相关子法正式施行(上)
为配合《外送员权益保障及外送平台管理法》(下称「外送专法」)之施行,劳动部于2026年6月26日发布〈外送员权益保障及外送平台管理法施行细则〉(下称「外送专法施行细则」)、〈外送员终止外送服务契约经济补偿办法〉(下称「外送员终止契约经济补偿办法」)及〈外送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下称「外送服务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三项子法,就外送员权益保障及外送平台业者之管理进一步订定具体规范。前开三项子法与外送专法均已于2026年7月21日开始施行。
外送平台业者与外送员成立之外送服务定型化契约(下称「外送服务契约」),应符合前开外送服务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之规定;如外送服务契约之约定条款有违反不得记载事项者,该约定条款无效,而应记载事项纵未记载于契约中,仍构成契约内容(外送专法第4条第3项)。本文谨就外送平台业者与外送员间之重要权利义务事项,说明如下:
一、 基本报酬保障
外送员每笔订单所获得之基本报酬,不得低于依该笔订单之外送服务期间,按比例换算每小时最低工资之1.25倍(金额先计算至小数第2位,再无条件进位至小数第1位),且不得低于新台币45元之保障金额。前开基本报酬之法定计算基准将随每小时最低工资之调升而相应提高,保障金额亦将由劳动部依每小时最低工资调升比例公告调整(外送专法第5条第1、2项及外送专法施行细则第4条第1项)。
所谓「每笔订单之外送服务期间」,系指自外送员接受外送平台业者提供之每笔订单时起,至完成该笔订单时止之期间 [1] ;其中,每笔订单限于包含一个取件地点及一个送达地点(外送专法第3条第7款及第13款)。换言之,外送员接受外送平台安排之迭单、合并派单或顺路配送时,仍应就各笔订单分别计算其外送服务期间及应得报酬,而不得将多笔订单合并视为一笔订单计算基本报酬,以确保每笔订单均享有法定基本报酬保障。
此外,外送服务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亦要求外送平台业者将取消订单之报酬保障纳入外送服务契约。如外送订单因消费者失联,或消费者、商家临时取消订单等不可归责于外送员之情形而未能完成,外送员仍可获得不低于「实际已提供外送服务之时间」,除以「六十分钟」再乘以「最低工资法所定每小时最低工资之一点二五倍」之报酬(外送服务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第壹、二、[五]点)。
二、 派单资讯透明化
外送平台业者于提供订单予外送员时,应明确告知订单之预估报酬、取送商品地点及其他相关重要资讯(外送专法第6条)。详言之,外送平台业者应分别揭露基本报酬及奖金;「取送商品地点」则应揭露至地址、楼层及抵达区域,或提供其他足以识明送达地点之资讯。此外,外送平台业者亦应告知外送员由具公信力之地图应用程式计算之行车路线、预估行车里程及订单预估完成时间等重要资讯(外送专法施行细则第7条至第9条)。
换言之,外送专法施行细则施行后,外送员于决定是否接受订单前,即可依外送平台业者揭露之派单资讯,预先评估订单报酬、配送距离及是否包含「上楼服务」等事项,再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订单,使外送员得在充分掌握重要订单资讯之情形下作成接单决定。
三、 禁止转嫁给予消费者之运费优惠及客诉费用差额
为明确区分外送员报酬与外送平台业者自行提供之行销优惠,劳动部规定,外送服务契约不得约定由外送员负担外送平台业者提供之各项运费优惠,或自外送员报酬中予以扣减。举凡运费折抵、餐点折扣、达一定金额免运费、限期商品优惠、平台会员福利及其他类似之运费减免措施,均属劳动部例示不得转由外送员负担之运费优惠类型(外送服务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第贰、四点)。
此外,针对消费者选择以现金支付订单,而由外送员代为收取货款之情形,如消费者就该笔订单客诉外送员有找付金钱短少或拒绝给付之情形,劳动部亦规定,外送服务契约不得约定外送平台业者得未经调查,即径将费用差额转由外送员负担,或自其报酬中扣减抵偿(外送服务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第贰、五点)。
四、 禁止拒单或下线之停权
配合外送专法明文保障外送员之上下线自由及拒单权(外送专法第11条),劳动部进一步规定,外送服务契约不得约定外送平台业者得强制外送员上线接单,亦不得约定外送员如拒绝接单或选择下线,外送平台业者得予以停权、终止契约或为其他不利对待(外送服务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第贰、九点)。
五、 不得约定竞业禁止条款
劳动部规定,外送服务契约不得约定禁止外送员与其他外送平台业者成立外送服务契约(外送服务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第贰、十点)。因此,外送员原则上得同时与不同外送平台业者成立外送服务契约,而不受单一外送平台业者之竞业限制。惟如外送员同时注册并使用多家外送平台提供接单服务,仍应注意同时接单是否可能造成订单配送逾时或其他履约问题,以免无法确实履行其与各外送平台业者间之契约义务。
整体而言,外送专法及相关子法透过基本报酬保障、派单资讯揭露、禁止转嫁行销优惠成本、保障拒单及上下线自由等规范,强化外送员于外送服务关系中之权益保障,并对外送平台业者之契约内容及营运管理方式设下明确界线。值得持续观察的是,外送平台业者是否可能透过调涨外送费用或平台服务费等方式,因应新增之法令遵循及营运成本,使部分成本最终反映于消费者。另一方面,外送平台之派单、报酬及奖励机制通常高度仰赖演算法运作,而相关演算法亦可能实质影响外送员之接单机会及所得报酬。因此,未来是否有必要在兼顾外送平台业者营业秘密及技术资讯保护之前提下,进一步就可能影响派单、报酬或外送员权益之重要演算法运作原则,建立适度之资讯揭露或说明机制,以提升外送平台管理机制之透明度,亦将是后续值得关注之法制发展。
外送平台业者与外送员成立之外送服务定型化契约(下称「外送服务契约」),应符合前开外送服务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之规定;如外送服务契约之约定条款有违反不得记载事项者,该约定条款无效,而应记载事项纵未记载于契约中,仍构成契约内容(外送专法第4条第3项)。本文谨就外送平台业者与外送员间之重要权利义务事项,说明如下:
一、 基本报酬保障
外送员每笔订单所获得之基本报酬,不得低于依该笔订单之外送服务期间,按比例换算每小时最低工资之1.25倍(金额先计算至小数第2位,再无条件进位至小数第1位),且不得低于新台币45元之保障金额。前开基本报酬之法定计算基准将随每小时最低工资之调升而相应提高,保障金额亦将由劳动部依每小时最低工资调升比例公告调整(外送专法第5条第1、2项及外送专法施行细则第4条第1项)。
所谓「每笔订单之外送服务期间」,系指自外送员接受外送平台业者提供之每笔订单时起,至完成该笔订单时止之期间 [1] ;其中,每笔订单限于包含一个取件地点及一个送达地点(外送专法第3条第7款及第13款)。换言之,外送员接受外送平台安排之迭单、合并派单或顺路配送时,仍应就各笔订单分别计算其外送服务期间及应得报酬,而不得将多笔订单合并视为一笔订单计算基本报酬,以确保每笔订单均享有法定基本报酬保障。
此外,外送服务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亦要求外送平台业者将取消订单之报酬保障纳入外送服务契约。如外送订单因消费者失联,或消费者、商家临时取消订单等不可归责于外送员之情形而未能完成,外送员仍可获得不低于「实际已提供外送服务之时间」,除以「六十分钟」再乘以「最低工资法所定每小时最低工资之一点二五倍」之报酬(外送服务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第壹、二、[五]点)。
二、 派单资讯透明化
外送平台业者于提供订单予外送员时,应明确告知订单之预估报酬、取送商品地点及其他相关重要资讯(外送专法第6条)。详言之,外送平台业者应分别揭露基本报酬及奖金;「取送商品地点」则应揭露至地址、楼层及抵达区域,或提供其他足以识明送达地点之资讯。此外,外送平台业者亦应告知外送员由具公信力之地图应用程式计算之行车路线、预估行车里程及订单预估完成时间等重要资讯(外送专法施行细则第7条至第9条)。
换言之,外送专法施行细则施行后,外送员于决定是否接受订单前,即可依外送平台业者揭露之派单资讯,预先评估订单报酬、配送距离及是否包含「上楼服务」等事项,再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订单,使外送员得在充分掌握重要订单资讯之情形下作成接单决定。
三、 禁止转嫁给予消费者之运费优惠及客诉费用差额
为明确区分外送员报酬与外送平台业者自行提供之行销优惠,劳动部规定,外送服务契约不得约定由外送员负担外送平台业者提供之各项运费优惠,或自外送员报酬中予以扣减。举凡运费折抵、餐点折扣、达一定金额免运费、限期商品优惠、平台会员福利及其他类似之运费减免措施,均属劳动部例示不得转由外送员负担之运费优惠类型(外送服务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第贰、四点)。
此外,针对消费者选择以现金支付订单,而由外送员代为收取货款之情形,如消费者就该笔订单客诉外送员有找付金钱短少或拒绝给付之情形,劳动部亦规定,外送服务契约不得约定外送平台业者得未经调查,即径将费用差额转由外送员负担,或自其报酬中扣减抵偿(外送服务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第贰、五点)。
四、 禁止拒单或下线之停权
配合外送专法明文保障外送员之上下线自由及拒单权(外送专法第11条),劳动部进一步规定,外送服务契约不得约定外送平台业者得强制外送员上线接单,亦不得约定外送员如拒绝接单或选择下线,外送平台业者得予以停权、终止契约或为其他不利对待(外送服务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第贰、九点)。
五、 不得约定竞业禁止条款
劳动部规定,外送服务契约不得约定禁止外送员与其他外送平台业者成立外送服务契约(外送服务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第贰、十点)。因此,外送员原则上得同时与不同外送平台业者成立外送服务契约,而不受单一外送平台业者之竞业限制。惟如外送员同时注册并使用多家外送平台提供接单服务,仍应注意同时接单是否可能造成订单配送逾时或其他履约问题,以免无法确实履行其与各外送平台业者间之契约义务。
整体而言,外送专法及相关子法透过基本报酬保障、派单资讯揭露、禁止转嫁行销优惠成本、保障拒单及上下线自由等规范,强化外送员于外送服务关系中之权益保障,并对外送平台业者之契约内容及营运管理方式设下明确界线。值得持续观察的是,外送平台业者是否可能透过调涨外送费用或平台服务费等方式,因应新增之法令遵循及营运成本,使部分成本最终反映于消费者。另一方面,外送平台之派单、报酬及奖励机制通常高度仰赖演算法运作,而相关演算法亦可能实质影响外送员之接单机会及所得报酬。因此,未来是否有必要在兼顾外送平台业者营业秘密及技术资讯保护之前提下,进一步就可能影响派单、报酬或外送员权益之重要演算法运作原则,建立适度之资讯揭露或说明机制,以提升外送平台管理机制之透明度,亦将是后续值得关注之法制发展。
[1]
依外送专法施行细则第3条规定,外送服务期间之最小计算单位为分钟;未满1分钟者,30秒以上计为1分钟,未满30秒者不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