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一定契约容量以上之电力用户应设置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管理办法(台湾)

2023.12

洪堃哲、李依庭

台湾经济部以中华民国(下同)112年10月17日经能字第11258024060号令修正发布「一定契约容量以上之电力用户应设置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管理办法」(即俗称之「用电大户条款」),修正储能设备之定义,明定储能设备所储存之电能系供再生能源义务用户使用,包含参与公用售电业之再生能源义务用户储能需量反应相关方案之情形。

用电大户之再生能源义务

用电大户条款系经济部依再生能源发展条例第12条第4项之授权,针对用电大户依该条例所负担之再生能源义务所定之规范。电力用户所签订之用电契约容量达五千瓩以上者,属再生能源义务用户,应以下列三种方案择一或混合之方式履行义务,或缴纳代金:

1. 设置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发电量须达用电契约容量之10%

2. 购买再生能源电力及凭证,年度购买额度以用电契约容量之10%乘以选购再生能源类别(太阳光电、风力发电、小水力发电、生质能发电、废弃物发电、地热能发电)之每瓩年售电量计算之

3. 设置储能设备,储能容量以用电契约容量之10%乘以最小供电时数以2小时计算之

另根据经济部能源署于112年1月统计,用电大户中设置再生能源发电设备者占43.6%,购买再生能源电力及凭证者占52%,设置储能设备者仅占4.4%[1],由于储存电能仅能供自用,可能影响用电大户设置意愿。为避免储能设备闲置,提升用电大户设置储能设备之意愿,经济部以电费扣减为诱因,推动储能设备参与台电系统调度[2]。根据台电「再生能源义务用户储能需量反应试办方案」,用户得在义务时数型及累计回馈型方案中择一电费扣减费率,使储能设备于指定时段内放电以获得电费减抵。经济部指出,义务储能设备参与需量反应措施预计于113年正式施行。此次用电大户条款之修订,亦明定用电大户以其储能设备配合于公用售电业指定时段执行放电者,不属于销售储能系统容量或电能取得收益之情形。


[1] 经济部新闻发布可参: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104212.
[2] 经济部新闻发布可参: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104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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