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2025

股东会决议撤销诉权与股份收买请求权,是否只能择一行使?—简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46号民事判决」(台湾)

一、事实概述
B公司于111年4月15日召开股东临时会,决议通过与A公司(上诉人)之合并案(下称本决议),并以A公司为存续公司。B公司股东(即被上诉人)于同年4月27日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请求B公司买回其股份。又于同年5月12日,以本决议存在诸多程序上瑕疵,依公司法第189条规定诉请法院撤销本决议。同年7月13日,被上诉人因股份正式移转于B公司而失去股东身分。
 
二、争点
依公司法第189条规定,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诉讼之原告,须具备股东身分,当事人之适格,始无欠缺。被上诉人提起股东会决议撤销诉讼,于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前,因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而发生全部股份移转予公司,已失去股东身分,被上诉人是否仍有权利保护必要?
 
三、法院见解
1. 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111年度商诉字第13号判决(原审判决):肯定见解
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提起诉讼时,仍具备B公司股东身分,属适格当事人。即使诉讼中,被上诉人因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而丧失股东身分,就本诉讼而言,其仍有权利保护必要。主要原因有二:
(1)依修正前企业并购法(下称企并法)第12条第4项(现行法移至同条第5项),股份收买请求权可能因嗣后「合并案取销」而失其效力,被上诉人之股东身分可能因此回复。因此,不得以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为由,否认被上诉人之撤销诉权。
(2)若认为提起诉讼之异议股东,将因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而失去股东身分,进而不得继续行使撤销权,则可能导致:公司为维护股东会决议之效力,选择仅对提起诉讼之异议股东依其请求金额,全额给付股份价款;对于未提起诉讼之异议股东,则拒绝依其请求金额给付股份价款,亦即将因异议股东有无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而异其处理方式,产生显不合理之结果。
 
2.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46号民事判决:否定见解
最高法院采取否定见解,认为提起撤销诉权之异议股东,因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而致股份移转予公司,并失去股东身分,已无受判决之法律上利益。主要原因有二:
(1)修正前企并法第12条第4项虽规定股份收买请求权可能因嗣后「合并案取销」而失其效力,进而使被上诉人回复股东身分,仍无法以此为由回复被上诉人受判决之实益。「公司取销并购」与「异议股东提起撤销诉讼以否决并购」,二者目的相同,采取否定见解并不会对被上诉人带来更不利之影响。因此,被上诉人依公司法第189条提起之撤销诉讼,仍无权利保护必要。
(2)被上诉人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时,本即可预见公司按当时公平价格买回股份致丧失股东身分之事实,此事实不会因公司是依其请求收买、双方协议或法院裁定之公平价格买回股份而有不同。既然选择将股份移转卖回公司致丧失股东身分,自无继续进行撤销股东会决议诉讼之实益,是被上诉人已无权利保护必要。
 
四、结论
无论是公司法第189条规定之「股东会决议撤销诉权」(共益权),抑或公司法第186条规定之「股份收买请求权」(自益权),均为本于股东身分得行使之权利。依据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46号民事判决之见解,是否意味异议股东仅能就「股东会决议撤销诉权」与「股份收买请求权」二者择一行使,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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