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2025
美國著作權局關於「著作權與AI」報告三部曲
第一部分:數位複製品的挑戰與法制回應
隨著生成式人工智慧(AI)廣受使用,相關著作權爭議與政策討論日益激烈。為彙整各界的意見,美國著作權局(U.S. Copyright Office)於2023年8月發布徵求意見通知(Notice of Inquiry),並收到超過1萬份回應。基於這些意見及進一步研究,美國著作權局發布三份重要報告:
1. 2024年7月「數位複製品」(Digital Replicas)報告 1 。
2. 2025年1月「可著作權性」(Copyrightability)報告 2 。
3. 2025年5月「生成式AI的訓練」(Generative AI Training)報告 3 。
美國著作權局強調,這些報告旨在提醒國會、法院及行政部門於思考AI議題時,應以探求促進科技發展與確保人類創造力的平衡為共同目標。本文將探討第一份「數位複製品」報告的內容與建議,以及對我國的啟示。
數位複製品的定義與技術發展
報告所討論的「數位複製品」(Digital Replicas),是指運用數位技術高度擬真地複製他人個人聲音、影像或圖像之產物,一般稱為「深偽技術」(deepfakes)。儘管相關數位合成技術並非新興概念,但隨著生成式AI技術迅猛發展,未經授權製作數位複製品變得門檻低、速度快且仿真度高,對智慧財產權保護、人格權維護及社會秩序穩定造成前所未有之衝擊。
典型案例介紹
2024年5月OpenAI公司推出之ChatGPT即時語音互動功能,其開發的「Sky」語音因與知名演員史嘉蕾·喬韓森(Scarlett Johansson)在電影《雲端情人》中的聲音表現高度相似,引發當事人公開表示震驚與憤怒。喬韓森透過律師正式發函OpenAI,要求其「立即下架我的聲音!」 4 。此案凸顯數位複製品技術在商業應用上可能涉及之人格權爭議。
社會影響與法律挑戰
除了名人及政治人物頻受深偽技術所害外,更讓社會大眾感到恐慌的是一般民眾的語音或影像遭到克隆(Cloning)並被用於詐騙親友,使得任何個人都可能淪為未經授權數位複製品的受害者,對社會信任基礎造成嚴重挑戰,也對現行法律框架提出新的規範需求。
美國現行法制框架分析
一、美國著作權局指出,回應意見普遍認為美國現行對於「未經授權數位複製品」的規範不足,迫切需要新的聯邦立法。以應對未經授權的數位複製品問題。
美國現行法框架及規範不足之處:
(一) 州法層級:
美國多數州法主要透過隱私權(Right of Privacy)與公開權(Right of Publicity)規範「未經授權之數位複製品」。以隱私權為例,旨在保護個人免受不合理侵擾,包括不實陳述或冒用個人身份,與之相關的侵權類型如「盜用」(Appropriation)及「誤解」(False Light)。公開權則主要規範個人身份元素(如姓名、圖像、聲音)在商業用途中的使用,以保護其商業價值。部分州近期開始對此制定或修訂相關法律,如田納西州已將「聲音模擬之保護」納入公開權保護範疇,並將其適用範圍擴大至非商業性之傳播行為。
然而,美國州法對於「未經授權數位複製品」的規範框架顯著不足,主要問題在於各州法律缺乏一致性,包括保護對象是否限於名人或具有商業價值者、保護範圍是否限於商業用途、保護期限是否及於個人死亡後等。
(二) 聯邦法層級
美國現行聯邦法中,雖無專門針對數位複製品制定的法律,不過在既有法律框架仍有相關規範可資適用:
1. 著作權法(Copyright Act):保護原創著作,但不保護個人身份本身,因此數位複製品的圖像或聲音本身並不構成著作權侵權,除非其複製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的實際聲音或圖像。
2. 聯邦貿易委員會法(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禁止不公平或欺騙性的商業行為,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認為,若數位複製品的使用欺騙消費者、利用創作者聲譽、降低其作品價值或造成其他實質性傷害,可能屬於不公平或欺騙性行為。
3. 商標法(Lanham Act):可能適用於未經授權使用數位複製品導致消費者對個人代言或關聯產生混淆的情況。
4. 通訊法(Communications Act):FCC援用通訊法對騷擾電話中的 AI 生成聲音進行管制,並授權州檢察長執行此規定。
美國著作權局認為,儘管這些聯邦法律能夠提供部分保護,但保護程度顯著不足,未能充分應對當前 AI 驅動的數位複製品所帶來的廣泛危害。例如著作權法不保護個人身份本身、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和商標法主要針對商業用途的欺騙或混淆行為,使得非商業性的惡意使用(如深度偽造色情內容)通常無法獲得充分保護。此外,商標法的救濟通常僅限於知名人物,因為需要證明消費者對其與商業活動的關聯存在混淆的可能性。通訊法則侷限於解決電話詐騙等問題,無法全面涵蓋網站上的使用者生成內容等廣泛的數位複製品使用場景。
二、聯邦立法芻議
近年美國國會高度關注數位複製品問題,並提出若干法案,例如「禁止AI偽造仿製與未經授權複製法案」(No AI FRAUD Act)及「扶植原創、促進藝術、維護娛樂安全法案」(NO FAKES Act)。此外,2025年1月13日,國會議員Rick W. Allen提出「創造合法且合乎道德之人工智慧錄音(CLEAR)聲音法案」(Creating Legal and Ethical AI Recordings (CLEAR) Voices Act),對於AI生成式語音複製行為制定技術及程序標準 5 。
就此,美國著作權局於報告中提出應針對數位複製品建構新的權利內涵:
台灣同樣面臨缺乏針對數位複製品專有規範的問題,目前只能仰賴現行相關規定,例如未經同意將他人臉部或聲音合成影音,可能侵害個人肖像權等人格法益;及未經當事人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臉部特徵、聲音等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深偽技術若涉及對既有影音內容的變造,可能構成著作權法重製或改作行為;未經同意使用他人肖像進行廣告,可能使消費者誤認為該名人為產品代言,進而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所稱「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或涉及不實廣告。若深偽內容仿冒他人商標,可能構成商標侵權。
承前,台灣也有必要盤點現行法律框架的保護是否充分。若有不足,應研議修訂相關規範。此類規範的訂定,需要凝聚社會共識,找出科技發展與個人權益保護的平衡點。美國著作權局廣徵各界意見並提出修法或政策建言的方式,值得我國借鏡。
對台灣而言,美國著作權局的報告提供了重要參考,突顯了在AI時代建立完善數位複製品規範的迫切性。未來台灣在制定相關政策時,應:
1. 深入研析現行法制的保護缺口;
2. 廣泛徵求各界意見,建立社會共識;
3. 平衡科技創新發展與個人權益保護;
4. 持續關注國際發展趨勢,適時調整政策方向。
[1] U.S. Copyright Office (2024年7月), 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art 1: Digital Replicas (A Report of the Register of Copyrights) https://www.copyright.gov/ai/Copyright-and-Artificial-Intelligence-Part-1-Digital-Replicas-Report.pdf(最後瀏覽日:2025年6月17日)
[2] U.S. Copyright Office (2025年1月), 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art 2: Copyrightability (A Report of the Register of Copyrights) https://www.copyright.gov/ai/Copyright-and-Artificial-Intelligence-Part-2-Copyrightability-Report.pdf(最後瀏覽日:2025年6月17日)
[3] U.S. Copyright Office (2025年5月), 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art 3: Generative AI and Copyright Training Uses [Pre-publication version] https://www.copyright.gov/ai/Copyright-and-Artificial-Intelligence-Part-3-Generative-AI-Training-Report-Pre-Publication-Version.pdf(最後瀏覽日:2025年6月17日)
[4] Hern, A. (2024年5月27日), Scarlett Johansson’s OpenAI clash is just the start of legal wrangles ove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he Guardian, https://www.theguardian.com/technology/article/2024/may/27/scarlett-johansson-openai-legal-artificial-intelligence-chatgpt (最後瀏覽日:2025年6月17日)
[5] Allen, R. W. (2024年5月22日), Congressman Allen Re-Introduces Bill to Curb AI-Generated Robocalls, Office of Representative Rick W. Allen, .https://allen.house.gov/news/documentsingle.aspx?DocumentID=6601(最後瀏覽日:2025年6月17日)
1. 2024年7月「數位複製品」(Digital Replicas)報告 1 。
2. 2025年1月「可著作權性」(Copyrightability)報告 2 。
3. 2025年5月「生成式AI的訓練」(Generative AI Training)報告 3 。
美國著作權局強調,這些報告旨在提醒國會、法院及行政部門於思考AI議題時,應以探求促進科技發展與確保人類創造力的平衡為共同目標。本文將探討第一份「數位複製品」報告的內容與建議,以及對我國的啟示。
數位複製品的定義與技術發展
報告所討論的「數位複製品」(Digital Replicas),是指運用數位技術高度擬真地複製他人個人聲音、影像或圖像之產物,一般稱為「深偽技術」(deepfakes)。儘管相關數位合成技術並非新興概念,但隨著生成式AI技術迅猛發展,未經授權製作數位複製品變得門檻低、速度快且仿真度高,對智慧財產權保護、人格權維護及社會秩序穩定造成前所未有之衝擊。
典型案例介紹
2024年5月OpenAI公司推出之ChatGPT即時語音互動功能,其開發的「Sky」語音因與知名演員史嘉蕾·喬韓森(Scarlett Johansson)在電影《雲端情人》中的聲音表現高度相似,引發當事人公開表示震驚與憤怒。喬韓森透過律師正式發函OpenAI,要求其「立即下架我的聲音!」 4 。此案凸顯數位複製品技術在商業應用上可能涉及之人格權爭議。
社會影響與法律挑戰
除了名人及政治人物頻受深偽技術所害外,更讓社會大眾感到恐慌的是一般民眾的語音或影像遭到克隆(Cloning)並被用於詐騙親友,使得任何個人都可能淪為未經授權數位複製品的受害者,對社會信任基礎造成嚴重挑戰,也對現行法律框架提出新的規範需求。
美國現行法制框架分析
一、美國著作權局指出,回應意見普遍認為美國現行對於「未經授權數位複製品」的規範不足,迫切需要新的聯邦立法。以應對未經授權的數位複製品問題。
美國現行法框架及規範不足之處:
(一) 州法層級:
美國多數州法主要透過隱私權(Right of Privacy)與公開權(Right of Publicity)規範「未經授權之數位複製品」。以隱私權為例,旨在保護個人免受不合理侵擾,包括不實陳述或冒用個人身份,與之相關的侵權類型如「盜用」(Appropriation)及「誤解」(False Light)。公開權則主要規範個人身份元素(如姓名、圖像、聲音)在商業用途中的使用,以保護其商業價值。部分州近期開始對此制定或修訂相關法律,如田納西州已將「聲音模擬之保護」納入公開權保護範疇,並將其適用範圍擴大至非商業性之傳播行為。
然而,美國州法對於「未經授權數位複製品」的規範框架顯著不足,主要問題在於各州法律缺乏一致性,包括保護對象是否限於名人或具有商業價值者、保護範圍是否限於商業用途、保護期限是否及於個人死亡後等。
(二) 聯邦法層級
美國現行聯邦法中,雖無專門針對數位複製品制定的法律,不過在既有法律框架仍有相關規範可資適用:
1. 著作權法(Copyright Act):保護原創著作,但不保護個人身份本身,因此數位複製品的圖像或聲音本身並不構成著作權侵權,除非其複製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的實際聲音或圖像。
2. 聯邦貿易委員會法(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禁止不公平或欺騙性的商業行為,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認為,若數位複製品的使用欺騙消費者、利用創作者聲譽、降低其作品價值或造成其他實質性傷害,可能屬於不公平或欺騙性行為。
3. 商標法(Lanham Act):可能適用於未經授權使用數位複製品導致消費者對個人代言或關聯產生混淆的情況。
4. 通訊法(Communications Act):FCC援用通訊法對騷擾電話中的 AI 生成聲音進行管制,並授權州檢察長執行此規定。
美國著作權局認為,儘管這些聯邦法律能夠提供部分保護,但保護程度顯著不足,未能充分應對當前 AI 驅動的數位複製品所帶來的廣泛危害。例如著作權法不保護個人身份本身、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和商標法主要針對商業用途的欺騙或混淆行為,使得非商業性的惡意使用(如深度偽造色情內容)通常無法獲得充分保護。此外,商標法的救濟通常僅限於知名人物,因為需要證明消費者對其與商業活動的關聯存在混淆的可能性。通訊法則侷限於解決電話詐騙等問題,無法全面涵蓋網站上的使用者生成內容等廣泛的數位複製品使用場景。
二、聯邦立法芻議
近年美國國會高度關注數位複製品問題,並提出若干法案,例如「禁止AI偽造仿製與未經授權複製法案」(No AI FRAUD Act)及「扶植原創、促進藝術、維護娛樂安全法案」(NO FAKES Act)。此外,2025年1月13日,國會議員Rick W. Allen提出「創造合法且合乎道德之人工智慧錄音(CLEAR)聲音法案」(Creating Legal and Ethical AI Recordings (CLEAR) Voices Act),對於AI生成式語音複製行為制定技術及程序標準 5 。
就此,美國著作權局於報告中提出應針對數位複製品建構新的權利內涵:
- 規範標的:以「逼真致難以與真實區別」之數位複製品作為規範對象。
- 保護對象:權利人應涵蓋「所有人」,而非限於特定知名人士或涉及商業行為之人。
- 侵權行為:建議以涉及「對公眾散布」之行為作為明確禁止類型,包括發行、公開傳播、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或提供公眾可得接觸之方式等。
- 例外情形:純屬個人使用或創作過程中作為輔助地數位複製品,不視為侵害行為,以避免過度限制創意發展。
台灣同樣面臨缺乏針對數位複製品專有規範的問題,目前只能仰賴現行相關規定,例如未經同意將他人臉部或聲音合成影音,可能侵害個人肖像權等人格法益;及未經當事人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臉部特徵、聲音等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深偽技術若涉及對既有影音內容的變造,可能構成著作權法重製或改作行為;未經同意使用他人肖像進行廣告,可能使消費者誤認為該名人為產品代言,進而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所稱「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或涉及不實廣告。若深偽內容仿冒他人商標,可能構成商標侵權。
承前,台灣也有必要盤點現行法律框架的保護是否充分。若有不足,應研議修訂相關規範。此類規範的訂定,需要凝聚社會共識,找出科技發展與個人權益保護的平衡點。美國著作權局廣徵各界意見並提出修法或政策建言的方式,值得我國借鏡。
對台灣而言,美國著作權局的報告提供了重要參考,突顯了在AI時代建立完善數位複製品規範的迫切性。未來台灣在制定相關政策時,應:
1. 深入研析現行法制的保護缺口;
2. 廣泛徵求各界意見,建立社會共識;
3. 平衡科技創新發展與個人權益保護;
4. 持續關注國際發展趨勢,適時調整政策方向。
[1] U.S. Copyright Office (2024年7月), 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art 1: Digital Replicas (A Report of the Register of Copyrights) https://www.copyright.gov/ai/Copyright-and-Artificial-Intelligence-Part-1-Digital-Replicas-Report.pdf(最後瀏覽日:2025年6月17日)
[2] U.S. Copyright Office (2025年1月), 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art 2: Copyrightability (A Report of the Register of Copyrights) https://www.copyright.gov/ai/Copyright-and-Artificial-Intelligence-Part-2-Copyrightability-Report.pdf(最後瀏覽日:2025年6月17日)
[3] U.S. Copyright Office (2025年5月), 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art 3: Generative AI and Copyright Training Uses [Pre-publication version] https://www.copyright.gov/ai/Copyright-and-Artificial-Intelligence-Part-3-Generative-AI-Training-Report-Pre-Publication-Version.pdf(最後瀏覽日:2025年6月17日)
[4] Hern, A. (2024年5月27日), Scarlett Johansson’s OpenAI clash is just the start of legal wrangles ove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he Guardian, https://www.theguardian.com/technology/article/2024/may/27/scarlett-johansson-openai-legal-artificial-intelligence-chatgpt (最後瀏覽日:2025年6月17日)
[5] Allen, R. W. (2024年5月22日), Congressman Allen Re-Introduces Bill to Curb AI-Generated Robocalls, Office of Representative Rick W. Allen, .https://allen.house.gov/news/documentsingle.aspx?DocumentID=6601(最後瀏覽日: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