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025
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问题探讨(中国大陆)
网络游戏,泛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以游戏运营商服务器和用户计算机为处理终端,以游戏客户端软件为信息交互窗口的,按照相关规则操作,旨在实现娱乐、休闲、交流和取得虚拟成就的具有可持续性的个体性多人在线游戏。近年来,《率土之滨》诉《三国志·战略版》侵权案引发行业震动。依据相关新闻报导,一审法院认定后者结构性使用了前者79项独创规则,判赔5000万元并责令删除或修改侵权内容;而2025年8月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让这场“中国游戏圈最受关注的侵权案”再起波澜。此案深刻揭示了游戏产业面临的著作权保护难题:即玩法规则相似是否构成侵权?游戏画面如何定性?改编边界何在?随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审判指引(试行)》(下称《审判指引》)等司法文件的出台,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正从元素分散保护走向体系化建构。
一、游戏画面著作权:从元素分割到整体保护的演进
网络游戏画面由代码、美术、音乐、文本等多元素复合而成,其著作权保护路径经历了从“元素分割”到“整体认定”的演进。早期司法实践倾向于分解保护,即将游戏中的美术形象、背景音乐、文字介绍等分别归类为美术作品、音乐作品和文字作品进行保护。然而,这种模式忽略了游戏动态画面的有机整体性,导致保护力度不足。
(一) 整体化保护的司法突破
广东高院2020年发布的《审判指引》标志着重大转变,其第17条明确规定:“运行网络游戏某一时段所形成的连续动态画面,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的,应予保护”。这一规定在“梦幻西游直播案”判决中得到贯彻,法院即明确认为,网络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二) 玩家贡献的有限认定
对于玩家创作空间,《审判指引》第20条区分了两种情形:一是普通游戏中玩家按既定规则调用元素生成画面,不构成创作行为;二是如果该类游戏为创作类游戏,即为用户提供创作工具,用户对于在预设范围外创作的表达可享有著作权。
二、改编权边界:从表达复制到体系化利用的规制
网络游戏改编纠纷的核心在于区分“思想借鉴”与“表达移植”。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改编权控制的是利用改变原作品表达创作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行为,司法实践通过系列案例逐步划清了其边界。
(一) 改编侵权的认定标准
在“鬼吹灯手游案”中,法院指出:若游戏不仅使用小说角色名称、地名,还复制与小说情节对应的游戏规则和关卡设计,则已超越思想范畴,构成对具体表达的侵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进一步阐释:涉案游戏关卡前的文字描述是对于原作品的直接引用,即使存在概括和缩写,也没有增加创造性内容,无论引用这些文字的目的以及数量,均是使游戏玩家可以在涉案游戏中阅读到原作品系列小说的文字内容,因此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
(二) 改编权控制范围的扩张
值得注意的是,改编权的控制范围不仅涵盖改编行为本身,还延伸至对改编作品的后续利用。在“菲狐诉侠之谷案”中,法院明确认定:“改编权作为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不仅控制改编行为,而且还规制改编作品的后续财产性利用行为,被诉侵权人未经许可,对改编作品的后续使用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均被改编权所吸收而不再成为后续作品独立的权利类型。”。这意味着未经许可改编的游戏,其后续运营各环节均落入侵权范围。
三、游戏规则保护:思想与表达的司法平衡困境
游戏规则保护是著作权法领域的“灰色地带”。传统观点认为规则属于思想范畴,但随着游戏设计复杂性提升,高度系统化的规则组合是否构成“表达”引发争议。
(一) 司法实践的突破与回调
“率土之滨”案一审判决开创性地将79项规则组合认定为独创性表达,并将游戏整体纳入《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项“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然而这一激进探索在二审被纠正。2025年8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裁定明确指出:“游戏规则不构成著作权客体”,发回重审。
(二) “其他智力成果”的理性回归
“其他智力成果”作为2020年《著作权法》新增的开放性条款,其适用需严格遵循两项原则:一是需首先检验能否归入法定作品类型;二是必须符合作品特征。著作权是绝对权,认定新作品必须非常谨慎。游戏规则本质上属于方法规则,若一律给予著作权保护,将与专利法保护思路产生冲突,且难以确定权利边界。
四、司法实践创新:从个案探索到规则指引
面对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司法机关积极通过个案裁判和规范性文件确立适应行业特性的规则体系。
(一) 审判指引的系统化建构
广东高院《审判指引》是代表性成果,其创新体现于三方面:一是加大对原创成果保护力度,同时平衡衍生行业和用户权益;二是对直播版权、惩罚性赔偿等争议问题明确裁判标准;三是对前沿问题留待市场检验,避免过度干预。
(二) 举证责任的灵活分配
在“菲狐诉侠之谷案”中,法院因被告拒绝提供运营数据,适用举证妨碍规则全额支持原告500万元赔偿请求。这一做法破解了权利人举证难的困境,彰显了加强保护的司法态度。
(三) 平台责任的认定
《审判指引》引入“红旗原则”,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侵权时需承担责任,防止平台以“不知情”推卸责任。这一规定推动平台建立更主动的版权过滤机制,如直播平台对热门游戏需获取授权许可,尽管其推广作用显著,但“贡献不能取代授权”。
五、行业影响与未来走向:在保护与创新间寻求平衡
司法实践的演进直接影响游戏产业竞争生态。未来游戏著作权保护将呈现三大趋势:首先,规则保护路径多元化:对于高度细化的规则设计,可尝试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如“暴雪诉游易案”中,法院即明确认定被告抄袭原告游戏规则和玩法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其次,许可机制创新化:游戏直播等衍生领域需建立分层授权体系,根据平台规模、使用场景设计差异化的许可费标准。最后,技术赋能维权:区块链等技术用于即时存证,解决电子证据易篡改难题。
一、游戏画面著作权:从元素分割到整体保护的演进
网络游戏画面由代码、美术、音乐、文本等多元素复合而成,其著作权保护路径经历了从“元素分割”到“整体认定”的演进。早期司法实践倾向于分解保护,即将游戏中的美术形象、背景音乐、文字介绍等分别归类为美术作品、音乐作品和文字作品进行保护。然而,这种模式忽略了游戏动态画面的有机整体性,导致保护力度不足。
(一) 整体化保护的司法突破
广东高院2020年发布的《审判指引》标志着重大转变,其第17条明确规定:“运行网络游戏某一时段所形成的连续动态画面,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的,应予保护”。这一规定在“梦幻西游直播案”判决中得到贯彻,法院即明确认为,网络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二) 玩家贡献的有限认定
对于玩家创作空间,《审判指引》第20条区分了两种情形:一是普通游戏中玩家按既定规则调用元素生成画面,不构成创作行为;二是如果该类游戏为创作类游戏,即为用户提供创作工具,用户对于在预设范围外创作的表达可享有著作权。
二、改编权边界:从表达复制到体系化利用的规制
网络游戏改编纠纷的核心在于区分“思想借鉴”与“表达移植”。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改编权控制的是利用改变原作品表达创作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行为,司法实践通过系列案例逐步划清了其边界。
(一) 改编侵权的认定标准
在“鬼吹灯手游案”中,法院指出:若游戏不仅使用小说角色名称、地名,还复制与小说情节对应的游戏规则和关卡设计,则已超越思想范畴,构成对具体表达的侵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进一步阐释:涉案游戏关卡前的文字描述是对于原作品的直接引用,即使存在概括和缩写,也没有增加创造性内容,无论引用这些文字的目的以及数量,均是使游戏玩家可以在涉案游戏中阅读到原作品系列小说的文字内容,因此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
(二) 改编权控制范围的扩张
值得注意的是,改编权的控制范围不仅涵盖改编行为本身,还延伸至对改编作品的后续利用。在“菲狐诉侠之谷案”中,法院明确认定:“改编权作为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不仅控制改编行为,而且还规制改编作品的后续财产性利用行为,被诉侵权人未经许可,对改编作品的后续使用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均被改编权所吸收而不再成为后续作品独立的权利类型。”。这意味着未经许可改编的游戏,其后续运营各环节均落入侵权范围。
三、游戏规则保护:思想与表达的司法平衡困境
游戏规则保护是著作权法领域的“灰色地带”。传统观点认为规则属于思想范畴,但随着游戏设计复杂性提升,高度系统化的规则组合是否构成“表达”引发争议。
(一) 司法实践的突破与回调
“率土之滨”案一审判决开创性地将79项规则组合认定为独创性表达,并将游戏整体纳入《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项“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然而这一激进探索在二审被纠正。2025年8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裁定明确指出:“游戏规则不构成著作权客体”,发回重审。
(二) “其他智力成果”的理性回归
“其他智力成果”作为2020年《著作权法》新增的开放性条款,其适用需严格遵循两项原则:一是需首先检验能否归入法定作品类型;二是必须符合作品特征。著作权是绝对权,认定新作品必须非常谨慎。游戏规则本质上属于方法规则,若一律给予著作权保护,将与专利法保护思路产生冲突,且难以确定权利边界。
四、司法实践创新:从个案探索到规则指引
面对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司法机关积极通过个案裁判和规范性文件确立适应行业特性的规则体系。
(一) 审判指引的系统化建构
广东高院《审判指引》是代表性成果,其创新体现于三方面:一是加大对原创成果保护力度,同时平衡衍生行业和用户权益;二是对直播版权、惩罚性赔偿等争议问题明确裁判标准;三是对前沿问题留待市场检验,避免过度干预。
(二) 举证责任的灵活分配
在“菲狐诉侠之谷案”中,法院因被告拒绝提供运营数据,适用举证妨碍规则全额支持原告500万元赔偿请求。这一做法破解了权利人举证难的困境,彰显了加强保护的司法态度。
(三) 平台责任的认定
《审判指引》引入“红旗原则”,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侵权时需承担责任,防止平台以“不知情”推卸责任。这一规定推动平台建立更主动的版权过滤机制,如直播平台对热门游戏需获取授权许可,尽管其推广作用显著,但“贡献不能取代授权”。
五、行业影响与未来走向:在保护与创新间寻求平衡
司法实践的演进直接影响游戏产业竞争生态。未来游戏著作权保护将呈现三大趋势:首先,规则保护路径多元化:对于高度细化的规则设计,可尝试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如“暴雪诉游易案”中,法院即明确认定被告抄袭原告游戏规则和玩法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其次,许可机制创新化:游戏直播等衍生领域需建立分层授权体系,根据平台规模、使用场景设计差异化的许可费标准。最后,技术赋能维权:区块链等技术用于即时存证,解决电子证据易篡改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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