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025

網絡遊戲著作權保護問題探討(中國大陸)

網絡遊戲,泛指以互聯網為傳輸媒介,以遊戲運營商服務器和用戶計算機為處理終端,以遊戲客戶端軟件為信息交互窗口的,按照相關規則操作,旨在實現娛樂、休閒、交流和取得虛擬成就的具有可持續性的個體性多人在線遊戲。近年來,《率土之濱》訴《三國志·戰略版》侵權案引發行業震動。依據相關新聞報導,一審法院認定後者結構性使用了前者79項獨創規則,判賠5000萬元並責令刪除或修改侵權內容;而2025年8月二審法院裁定發回重審,讓這場“中國遊戲圈最受關注的侵權案”再起波瀾。此案深刻揭示了遊戲產業面臨的著作權保護難題:即玩法規則相似是否構成侵權?遊戲畫面如何定性?改編邊界何在?隨著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網絡遊戲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審判指引(試行)》(下稱《審判指引》)等司法文件的出臺,網絡遊戲著作權保護正從元素分散保護走向體系化建構。

一、遊戲畫面著作權:從元素分割到整體保護的演進

網絡遊戲畫面由代碼、美術、音樂、文本等多元素複合而成,其著作權保護路徑經歷了從“元素分割”到“整體認定”的演進。早期司法實踐傾向於分解保護,即將遊戲中的美術形象、背景音樂、文字介紹等分別歸類為美術作品、音樂作品和文字作品進行保護。然而,這種模式忽略了遊戲動態畫面的有機整體性,導致保護力度不足。

(一) 整體化保護的司法突破

廣東高院2020年發佈的《審判指引》標誌著重大轉變,其第17條明確規定:“運行網絡遊戲某一時段所形成的連續動態畫面,符合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構成要件的,應予保護”。這一規定在“夢幻西遊直播案”判決中得到貫徹,法院即明確認為,網絡遊戲連續動態畫面整體構成“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應獲得著作權法保護。

(二) 玩家貢獻的有限認定

對於玩家創作空間,《審判指引》第20條區分了兩種情形:一是普通遊戲中玩家按既定規則調用元素生成畫面,不構成創作行為;二是如果該類遊戲為創作類遊戲,即為用戶提供創作工具,用戶對於在預設範圍外創作的表達可享有著作權。

二、改編權邊界:從表達複製到體系化利用的規制

網絡遊戲改編糾紛的核心在於區分“思想借鑒”與“表達移植”。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改編權控制的是利用改變原作品表達創作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行為,司法實踐通過系列案例逐步劃清了其邊界。

(一) 改編侵權的認定標準

在“鬼吹燈手遊案”中,法院指出:若遊戲不僅使用小說角色名稱、地名,還複製與小說情節對應的遊戲規則和關卡設計,則已超越思想範疇,構成對具體表達的侵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進一步闡釋:涉案遊戲關卡前的文字描述是對於原作品的直接引用,即使存在概括和縮寫,也沒有增加創造性內容,無論引用這些文字的目的以及數量,均是使遊戲玩家可以在涉案遊戲中閱讀到原作品系列小說的文字內容,因此不屬 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

(二) 改編權控制範圍的擴張

值得注意的是,改編權的控制範圍不僅涵蓋改編行為本身,還延伸至對改編作品的後續利用。在“菲狐訴俠之谷案”中,法院明確認定:“改編權作為著作權人的財產權,不僅控制改編行為,而且還規制改編作品的後續財產性利用行為,被訴侵權人未經許可,對改編作品的後續使用包括複製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均被改編權所吸收而不再成為後續作品獨立的權利類型。”。這意味著未經許可改編的遊戲,其後續運營各環節均落入侵權範圍。

三、遊戲規則保護:思想與表達的司法平衡困境

遊戲規則保護是著作權法領域的“灰色地帶”。傳統觀點認為規則屬 思想範疇,但隨著遊戲設計複雜性提升,高度系統化的規則組合是否構成“表達”引發爭議。

(一) 司法實踐的突破與回調

“率土之濱”案一審判決開創性地將79項規則組合認定為獨創性表達,並將遊戲整體納入《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九項“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然而這一激進探索在二審被糾正。2025年8月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裁定明確指出:“遊戲規則不構成著作權客體”,發回重審。

(二) “其他智力成果”的理性回歸

“其他智力成果”作為2020年《著作權法》新增的開放性條款,其適用需嚴格遵循兩項原則:一是需首先檢驗能否歸入法定作品類型;二是必須符合作品特徵。著作權是絕對權,認定新作品必須非常謹慎。遊戲規則本質上屬 方法規則,若一律給予著作權保護,將與專利法保護思路產生衝突,且難以確定權利邊界。

四、司法實踐創新:從個案探索到規則指引

面對遊戲產業的快速發展,司法機關積極通過個案裁判和規範性文件確立適應行業特性的規則體系。

(一) 審判指引的系統化建構

廣東高院《審判指引》是代表性成果,其創新體現於三方面:一是加大對原創成果保護力度,同時平衡衍生行業和用戶權益;二是對直播版權、懲罰性賠償等爭議問題明確裁判標準;三是對前沿問題留待市場檢驗,避免過度干預。

(二) 舉證責任的靈活分配

在“菲狐訴俠之谷案”中,法院因被告拒絕提供運營數據,適用舉證妨礙規則全額支持原告500萬元賠償請求。這一做法破解了權利人舉證難的困境,彰顯了加強保護的司法態度。

(三) 平臺責任的認定

《審判指引》引入“紅旗原則”,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或應知侵權時需承擔責任,防止平臺以“不知情”推卸責任。這一規定推動平臺建立更主動的版權過濾機制,如直播平臺對熱門遊戲需獲取授權許可,儘管其推廣作用顯著,但“貢獻不能取代授權”。

五、行業影響與未來走向:在保護與創新間尋求平衡

司法實踐的演進直接影響遊戲產業競爭生態。未來遊戲著作權保護將呈現三大趨勢:首先,規則保護路徑多元化:對於高度細化的規則設計,可嘗試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如“暴雪訴游易案”中,法院即明確認定被告抄襲原告遊戲規則和玩法的行為具有不正當性。其次,許可機制創新化:遊戲直播等衍生領域需建立分層授權體系,根據平臺規模、使用場景設計差異化的許可費標準。最後,技術賦能維權:區塊鏈等技術用於即時存證,解決電子證據易篡改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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