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正當理由限制下游經銷商轉售價格屬於違法不公平競爭(台灣)

2017.8.2
劉昱劭 律師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06年8月2日作成106年度訴字第336號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無正當理由限制下游經銷商轉售價格屬於違法不公平競爭。

本號判決事實為原告與總經銷商簽訂總經銷契約書,其中有限制轉售價格及相關處罰規定,且原告未能提出正當理由,故被告乃以原告有限制下游經銷商轉售價格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120萬元並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按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本號判決指出本條規定旨在防止上游事業對下游事業為轉售價格之限制行為。因倘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所供給之商品設定轉售價格,或對交易相對人就其銷售商品與第三人後,就該第三人銷售價格為間接限制,並以配合措施迫使交易相對人遵行,致經銷商無法依據其各自所面臨之競爭狀況及成本結構訂定售價,其結果將削弱同一品牌內不同經銷通路或零售業者間的價格競爭,是原則予以禁止;僅於限制轉售價格或有相較於自由訂價,更具促進競爭效果時,方例外得依該條項但書規定主張其正當性。

本號判決進而指出,依上述契約書之規定,原告之各區總經銷商,須按約定之定價原則出售原告產品,縱原告迄今尚未對違反該規定之各區總經銷商有具體處罰行為,亦不能執此反推該規定對原告各區總經銷商不具契約法上之拘束力,而未對其等產生遵守該規定,免因違約而生後續不利法律效果之心理壓迫。

本號判決更進一步指出,價格為市場競爭中最核心的決策因素,屬交易決定之重要關鍵,原告限制各區總經銷商產品轉售價格,將使總經銷商所銷售之產品均維持在一定價位,除減損消費者利益外,且各總經銷商之營業規模、區域、營運模式及管銷成本均不相同,限制轉售價格已抑制總經銷商自行訂定售價之決策,削弱品牌內不同經銷通路間之價格競爭,乃有價格僵固之虞。何況,原告仍未提出具體事證說明任何正當理由,則被告據此認定未認原告上開限制轉售價格行為有公平交易法第19條但書所稱正當理由,其所作成處分並無違法。

綜合上述理由,本號判決即駁回原告之起訴,作出原告敗訴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