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運工程品質監督管理規定(中國大陸)

2017.9.4
溫堅堅律師

交通運輸部於2017年9月4日發佈《公路水運工程品質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期加強公路水運工程品質監督管理,保證工程品質。《規定》主要涉及了品質管制責任與義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具體參見下文。

一、適用範圍

《規定》主要適用于公路水運工程品質監督管理。所謂公路水運工程,是指經依法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公路、水運基礎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項目。所謂公路水運工程品質,是指有關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經批准的設計檔以及工程合同對建設公路水運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業務活動的單位統稱為從業單位,受本規定的管理。

二、品質管制責任與義務

根據《規定》第七條,公路水運工程施行品質責任終身制。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書面明確相應的專案負責人和品質負責人。從業單位的相關人員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承擔相應的品質責任。即公路水運工程的從業單位都負有相應的品質管制責任與義務。

三、監督管理

根據《規定》第二十條,公路水運工程實行品質監督管理制度。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建設工程品質監督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等,科學、規範、公正地開展公路水運工程品質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託的建設工程品質監督機構應當對於建設單位提交的報告材料進行審核,並對工程品質進行驗證性檢測,出具工程交工品質核驗意見。

四、法律責任

根據《規定》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五條,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檔進行工程設計的、施工單位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施工單位未按規定對原材料、混合料、構配件等進行檢驗的、施工單位不予返工或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監理單位在監理工作中弄虛作假、降低工程品質的、監理單位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設立工地臨時實驗室的單位弄虛作假、出具虛假資料包告的以及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工程品質監督手續的,根據其不同的情節,將會受到罰款、吊銷執照、降低資質等不同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