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05

陈姣姣、黄郁婷

2022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

首先,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兜底条款的性质。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其次,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市场竞争行为违反商业道德的标准,即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第三,此次《司法解释》进一步解释、细化了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实施的不正当的行为。例如未经其他经营者和用户同意而直接发生的目标跳转,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仅插入链接,目标跳转由用户触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插入链接的具体方式、是否具有合理理由以及对用户利益和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影响等因素,认定该行为是否属于“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经营者事前未明确提示并经用户同意,以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等方式,恶意干扰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第四,此次《司法解释》亦明确了新旧法律规范衔接适用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决定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以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