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四起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探讨大某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某等四人网络侵犯著作权案

2022.05

吴迪、黄郁婷

案件事实:2017年5月,大某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大某视界公司)成立,张某、李某、刘某、马某绿为公司主管,负责公司运营。2018年5月,大某视界公司开发了名为“大某视界”的视频播放App上线运行。该程序上线后,大某视界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下载、编辑大量境内外影片,通过视频App提供给用户观看,并以收取会员费的方式牟利。2020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将张某等四人抓获。经对后台数据进行提取和鉴定:“大某视界”App编辑、上传的侵权影片中,包括美国电影协会成员公司享有版权的作品302部,用户观看42万余次,下载1.9万余次;腾讯公司享有版权的作品70部,用户观看8.1万余次,下载4千余次。“大某视界”App共有注册用户83万余个,充值支付订单9万余个,支付金额人民币140余万元。

2019年12月,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稽查局执法中发现“大某视界”App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下称南山区检察院)通报相关情况,南山区检察院启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2020年4月,南山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大某视界公司以及张某、李某、刘某、马某绿等四人提起公诉。2020年11月11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单位大某视界公司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至十万元不等。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3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1) 依法打击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平等保护境内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作品的传播更加便捷迅速,一些不法分子借助互联网实施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给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依法惩治。另按照《伯尔尼公约》和著作权法的规定,涉案外国影视作品也受中国大陆法律保护,本案中检察机关也秉持平等保护理念,加强对境内外权利人著作权的刑事司法保护。

(2) 对于涉嫌犯罪的疑难复杂知识产权案件,有关行政部门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南山区检察院也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案件“行刑衔接”工作机制。

(3) 在本案中,法院定罪量刑时考虑了诸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作品类型、作品来源、用户数量、观看次数、下载次数、订单数量及金额等,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及量刑的确定更加精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