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2.05

陳姣姣、黃郁婷

2022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司法解釋》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

首先,此次《司法解釋》明確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兜底條款的性質。經營者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且屬於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及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規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予以認定。

其次,此次《司法解釋》明確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認定市場競爭行為違反商業道德的標準,即特定商業領域普遍遵循和認可的行為規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行業規則或者商業慣例、經營者的主觀狀態、交易相對人的選擇意願、對消費者權益、市場競爭秩序、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等因素,依法判斷經營者是否違反商業道德。

第三,此次《司法解釋》進一步解釋、細化了經營者利用網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實施的不正當的行為。例如未經其他經營者和用戶同意而直接發生的目標跳轉,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強制進行目標跳轉”;僅插入連結,目標跳轉由使用者觸發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插入連結的具體方式、是否具有合理理由以及對用戶利益和其他經營者利益的影響等因素,認定該行為是否屬於“插入連結、強制進行目標跳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例如經營者事前未明確提示並經用戶同意,以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等方式,惡意幹擾或者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

第四,此次《司法解釋》亦明確了新舊法律規範銜接適用的問題,《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決定施行以後人民法院受理的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涉及該決定施行前發生的行為的,適用修改前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涉及該決定施行前發生、持續到該決定施行以後的行為的,適用修改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