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2022.05

姜丽慧、黄郁婷

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决定》严格对照新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条文序号和条文表述进行适应性修改,共计16个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修改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相关规定。《决定》第六条将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条件由原来的“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修改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同时将简易程序案件的最长审限由六个月修改为四个月。

二、修改程序转换和程序异议的相关规定。《决定》第六条还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条件由“案情复杂”修改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同时,《决定》第八条明确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前者为下一步细化程序转换标准预留空间,后者使得程序更严谨。

三、修改简便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决定》第七条明确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值得注意的是,送达诉讼文书的范围较修改前“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更宽泛。

四、修改小额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定。《决定》第十条删除了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关于具体适用和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类型的规定,并于第九条调整海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标准。此修改取消了原“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的限制,改以“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五、修改司法确认案件共同管辖的相关规定。《决定》第十四条,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的规定,对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司法确认案件管辖问题进行适应性修改。

六、调整所引用民事诉讼法的条文序号和司法解释自身的条文顺序。此外,《决定》还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如将第九条、第二百一十八条中的“抚育费”改为“抚养费”,确保《民诉法解释》与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