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2023
竞业限制实务系列文章(二) ─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及支付问题(中国大陆)
2023.10
温坚坚、黄郁婷
实务中,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及支付问题争议是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本文旨在对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及支付问题,结合实务案例予以总结,以供用人单位参考。
一、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
如竞业限制实务系列文章一中所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未约定经济补偿金并不直接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但为避免就此问题引发纠纷,建议用人单位应明确约定经济补偿金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然而不同地区就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都有不一样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还应将地区性规定纳入考量。就不同地区的规定现汇总如下:
二、工资中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是否有效?
实务中,法院针对工资中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有效性之认定上存有较大的差异。根据上海地区的实务,若用人单位工资明细中可以清晰区分竞业限制补偿金,倾向于认定该约定有效。而在北京、深圳、江苏地区则认为在工资中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是无效的。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5453号
法院认为: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该经济补偿款是预先支付还是按照法律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都不影响此款属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性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10801号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需要指出的是,虽然通常情形下,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间按月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但是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在职期间将竞业限制补偿金向劳动者提前发放。本案中,根据上诉人2015年7月31日签名确认的个人工资明细表所显示的工资构成、上诉人提供的入职之后2个月的工资单,均显示上诉人的工资构成中有一栏目为竞业补偿金,上诉人对此也从未提出过异议。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与上海A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公司已通过实际履行方式对上诉人的工资构成作了明确,2012年12月至2015年7月期间的月工资中已经包括了被上诉人按月提前支付的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无不当。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31512号
法院认为:双方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实际是以在职期间的部分工资作为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补偿,但竞业限制补偿应当在离职后支付,双方约定蔡向阳在职期间的工资中包含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该约定无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1995号
法院认为: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王哲三与鑫农源公司签订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甲方同意就乙方离职后所承担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向其支付保密和竞业限制补偿金,包含在甲方支付乙方每月的工资报酬内”不符合法律规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鑫农源公司已支付王哲三竞业限制补偿金。故鑫农源公司应支付王哲三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结合王哲三的工资情况等对该数额予以酌定,并无不当。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7833号
法院认为,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工资并未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且智富展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在发放每月工资时明确告知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再者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给付制度设计初衷是在保障企业正当竞争的同时保障劳动者权益,故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在离职后支付,故智富展腾公司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尽管上海地区对于工资中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倾向予以认可,然考量到不同地区法院采取不同的见解,仍建议用人单位在与有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以避免在员工就职期间已发放之竞业限制补偿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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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坚坚、黄郁婷
实务中,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及支付问题争议是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本文旨在对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及支付问题,结合实务案例予以总结,以供用人单位参考。
一、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
如竞业限制实务系列文章一中所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未约定经济补偿金并不直接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但为避免就此问题引发纠纷,建议用人单位应明确约定经济补偿金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然而不同地区就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都有不一样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还应将地区性规定纳入考量。就不同地区的规定现汇总如下:
地区 | 依据 | 规定 |
上海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十三、当事人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清的处理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
北京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 3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确定补偿费数额。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
浙江 | 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2008修订) | 第十五条: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技术秘密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 |
江苏 |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 |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
深圳 |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修正) |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
二、工资中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是否有效?
实务中,法院针对工资中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有效性之认定上存有较大的差异。根据上海地区的实务,若用人单位工资明细中可以清晰区分竞业限制补偿金,倾向于认定该约定有效。而在北京、深圳、江苏地区则认为在工资中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是无效的。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5453号
法院认为: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该经济补偿款是预先支付还是按照法律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都不影响此款属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性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10801号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需要指出的是,虽然通常情形下,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间按月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但是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在职期间将竞业限制补偿金向劳动者提前发放。本案中,根据上诉人2015年7月31日签名确认的个人工资明细表所显示的工资构成、上诉人提供的入职之后2个月的工资单,均显示上诉人的工资构成中有一栏目为竞业补偿金,上诉人对此也从未提出过异议。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与上海A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公司已通过实际履行方式对上诉人的工资构成作了明确,2012年12月至2015年7月期间的月工资中已经包括了被上诉人按月提前支付的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无不当。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31512号
法院认为:双方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实际是以在职期间的部分工资作为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补偿,但竞业限制补偿应当在离职后支付,双方约定蔡向阳在职期间的工资中包含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该约定无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1995号
法院认为: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王哲三与鑫农源公司签订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甲方同意就乙方离职后所承担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向其支付保密和竞业限制补偿金,包含在甲方支付乙方每月的工资报酬内”不符合法律规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鑫农源公司已支付王哲三竞业限制补偿金。故鑫农源公司应支付王哲三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结合王哲三的工资情况等对该数额予以酌定,并无不当。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7833号
法院认为,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工资并未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且智富展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在发放每月工资时明确告知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再者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给付制度设计初衷是在保障企业正当竞争的同时保障劳动者权益,故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在离职后支付,故智富展腾公司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尽管上海地区对于工资中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倾向予以认可,然考量到不同地区法院采取不同的见解,仍建议用人单位在与有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以避免在员工就职期间已发放之竞业限制补偿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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