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议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中国大陆)

2018.02.12
温坚坚律师

为统一和规范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简称“税收协议”)的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对税收协议中常设机构、海运和空运、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以及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议等有关事项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具体参见下文:

一、常设机构条款有关问题

1. 明确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构成税收协议缔约对方居民在中国的常设机构。

2. 明确“六个月”和“183天”作相同理解

二、海运和空运条款有关问题

1. 明确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家运输业务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收入,在缔约国另一方免予征税。同时明确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收入的内容,包括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客运或货运取得的收入,以及以湿租、程租、期租方式出租飞机(包括所有设备、人员及供应)取得的租赁收入。

2. 明确光租和干租形式适用海运和空运条款相关问题

公告明确,企业从事以光租形式出租船舶或以干租形式出租飞机,以及使用、保存或出租用于运输货物或商品的集装箱(包括拖车和运输集装箱的有关设备)等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国际运输收入,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八条第四款,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上述租赁业务收入应视同国际运输收入处理。同时,公告规定海运和空运条款中没有上述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有关税收协议缔约对方居民从事上述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 明确“附属”业务的判断标准

公告明确企业从事的附属业务应是其在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时,从事的对主营业务贡献较小但与主营业务联系非常紧密、不能作为一项单独业务或所得来源的活动。

三、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有关问题

1. 明确演艺人员以演艺人员身份开展的其他个人活动,如演艺人员开展的电影宣传活动,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参加广告拍摄、企业年会、企业剪彩等活动,以及具有娱乐性质的涉及政治、社会、宗教或慈善事业的活动皆属于演艺人员活动。

2. 明确运动员参加娱乐性质的比赛以及电子竞技等属于运动员活动。

3. 明确了对演艺人员和运动员的直接所得和间接所得收税的规则,即直接所得对演艺人员、运动员本人收取,间接所得对取得所得人(如演艺经纪公司等)收取。

四、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议的问题

1. 明确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为税收协议缔约对方居民的,该合伙人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被缔约对方视为其居民的所得的部分,可以在中国享受协议待遇。

2. 明确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合伙企业,其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是中国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除税收协议另有规定的以外,只有当该合伙企业是缔约对方居民的情况下,其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才能享受协议待遇。

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第八条和第十七条同时废止。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执行的有关问题适用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