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国大陆)

2018.02.02
陈姣姣律师

为促进微博客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规定》共十八条,包括微博客服务提供商主体责任、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分级分类管理、辟谣机制、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及行政管理等条款,重点摘要如下:

一、《规定》所称微博客,是指基于使用者关注机制,主要以简短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实现信息传播、获取的社交网络服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微博客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微博客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二、微博客服务提供商是指提供微博客平台服务的主体,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并对微博客服务用户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定期核验。微博客服务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三、微博客服务提供商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微博客服务使用者主体类型、发布内容、关注者数量、信用等级等制定具体管理制度,提供相应服务,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四、微博客服务提供商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若有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五、微博客服务提供商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应记录微博客服务用户日志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