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旅行业接待稀少语别旅客华语导游可搭配翻译出团(台湾)

2018.2.1
邹镇阳律师

交通部于民国107年2月1日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782000755号令,修正发布《旅行业管理规则》第23条条文及《导游人员管理规则》第6条条文。本次修正重点为放宽旅行业接待稀少语别旅客,让华语导游可搭配翻译出团,而修正理由乃交通部鉴于近年台湾旅游市场结构变化,来台旅客国籍日益多元以致对稀少外语导游需求迫切,于是为此次权宜性开放,以因应实务需求。

具体修正内容上,《旅行业管理规则》增订第23条第2项但书规定,即旅行业者接待或引导国外稀少语别观光旅客旅游,可指派或雇用华语导游人员搭配该稀少外语翻译人员随团服务。而配合上述修正,《导游人员管理规则》也同时新增第6条第5项但书,明定华语导游人员搭配稀少外语翻译人员者,得执行接待或引导非使用华语之国外稀少语别观光旅客旅游业务。至于所谓的国外稀少语别类别及此项权宜措施的业务开放期间,交通部在《旅行业管理规则》第23条第3项及《导游人员管理规则》第6条第6项已增订授权条款,未来将由交通部观光局视观光市场及导游人力供需情形进一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