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股東會注意事項2—非公開發行公司篇(台灣)

黃郁婷 律師、江曉萱 律師

經濟部商業司(「商業司」)日前公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19日宣布,全國均為第三級警戒區域,須停止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之聚會,公司股東會召開如未符合上開之限制(包含出席股東、主席、議事人員等全體人數均須符合限制),原則不得開會。此外,針對股東會延期措施,提供下列指引:

延期召開股東會之程序 可由董事長或董事會決議延後召開股東會,於110年8月31日前召開股東會者,公司亦得不經申請而自行延期。
如於110年8月31日前召開股東會仍有困難者,公司得依公司法第170條第2項但書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延期至於110年12月31日前召開。
延期召開股東會通知方式 可於公司網頁或商業司之『公司依公司法規定公告資訊站』(https://ipcsa.nat.gov.tw/pap/)等方式張貼延期訊息。
辦理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項 實際開會日期及地點之決定:

實際開會日期及地點應經董事會決議後,於股東會開會日10日前通知各股東,並於公司網頁或商業司之『公司依公司法規定公告資訊站』(https://ipcsa.nat.gov.tw/pap/)等方式張貼召開訊息。

實際召開股東會之停止過戶期間、股東提案、董事提名程序、委託書及開會通知書等相關作業:

股東會延期至110年8月31日以前召開者,公司「原已踐行之前置作業程序」及期間之計算,以原定之股東會日期為基準,無須重新作業。

新任董監事之任期起算:

新任董監事之任期及股東會議事錄記載之任期,應以實際改選日起算。

股東會議事錄或章程修正條文之記載日期部分:

應以股東會實際召開日期為準。

因商業司將隨疫情進展變化而滾動式調整相關措施及指引,進一步相關資訊,請詳參商業司相關問答集及公告。網址: https://gcis.nat.gov.tw/mainNew/subclassNAction.do?method=getFile&pk=1118

此外,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相關資訊,請參考本所『疫情下的股東會注意事項1—公開發行公司篇』之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