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修正「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台灣)

伍涵筠 律師、李鈺婷 律師

總統於民國110年6月16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5351號令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234、239、348條規定;並自公布日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釋字第791號解釋,刪除通姦罪相關程序規定

本次修正配合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相姦除罪意旨,刪除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第239條但書「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之相關程序規定。

二、修正上訴範圍規定

1. 刪除第348條第1項後段「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之擬制上訴規定,以尊重當事人擇定的上訴範圍,避免當事人受到裁判的突襲。

2. 第348條第2項規定「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於本次修正增訂但書「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認定部分,不再因同一判決其他部分上訴,而併同視為上訴審理範圍,以貫徹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精神。

3. 增訂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如當事人對法院本案事實之認定並無意見,可單獨針對量刑、沒收或保安處分的部分提起上訴,減輕當事人訟累。

4. 配合本次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7條之13為過渡條款,明訂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或施行前已終結、已繫屬各法院尚未終結,而在施行後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之案件,其審理程序仍適用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以維持程序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