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股东会注意事项2—非公开发行公司篇(台湾)

黄郁婷 律师、江晓萱 律师

经济部商业司(「商业司」)日前公告: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于110年5月19日宣布,全国均为第三级警戒区域,须停止室内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之聚会,公司股东会召开如未符合上开之限制(包含出席股东、主席、议事人员等全体人数均须符合限制),原则不得开会。此外,针对股东会延期措施,提供下列指引:

延期召开股东会之程序 可由董事长或董事会决议延后召开股东会,于110年8月31日前召开股东会者,公司亦得不经申请而自行延期。
如于110年8月31日前召开股东会仍有困难者,公司得依公司法第170条第2项但书规定,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延期至于110年12月31日前召开。
延期召开股东会通知方式 可于公司网页或商业司之『公司依公司法规定公告信息站』(https://ipcsa.nat.gov.tw/pap/)等方式张贴延期讯息。
办理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项 实际开会日期及地点之决定:

实际开会日期及地点应经董事会决议后,于股东会开会日10日前通知各股东,并于公司网页或商业司之『公司依公司法规定公告信息站』(https://ipcsa.nat.gov.tw/pap/)等方式张贴召开讯息。

实际召开股东会之停止过户期间、股东提案、董事提名程序、委托书及开会通知书等相关作业:

股东会延期至110年8月31日以前召开者,公司「原已践行之前置作业程序」及期间之计算,以原定之股东会日期为基准,无须重新作业。

新任董监事之任期起算:

新任董监事之任期及股东会议事录记载之任期,应以实际改选日起算。

股东会议事录或章程修正条文之记载日期部分:

应以股东会实际召开日期为准。

因商业司将随疫情进展变化而滚动式调整相关措施及指引,进一步相关信息,请详参商业司相关问答集及公告。网址: https://gcis.nat.gov.tw/mainNew/subclassNAction.do?method=getFile&pk=1118

此外,有关公开发行公司召开股东会相关信息,请参考本所『疫情下的股东会注意事项1—公开发行公司篇』之介绍。